近日,《问政山东》报道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名湖南消费者购买了山东济南某企业委托惠民某企业生产的香辣杏鲍菇,产品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消费者分别举报到了滨州市惠民县和济南市天桥区的市场监管局,却得到了不同的反馈结果。济南认为产品违规,惠民却出具了产品合规的结论。随后记者采访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侯局长表示,苯甲酸及其钠盐不能添加在菌类腌渍食品中,是国家标准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遵守,不能有半点马虎,惠民的报告结论是错误的。省局将对本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查处。
这个案件很简单,但是却反映出部分食品企业,甚至基层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对于食品添加剂、食品标签的标准理解不够深刻。本文中,我们结合本案件谈一谈对于食品添加剂的标准的理解。
首先,香辣杏鲍菇中不允许使用苯甲酸及其钠盐。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食品添加剂是一种肯定列表式的制度,即标准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才可以使用,标准中未明确规定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则不能使用。节目中的监管部门和专家都给出了非常肯定明确的结论,本文不再赘述。因此,涉案产品配料表中宣称产品中添加了苯甲酸钠,是非常明确的违法行为,这也是显而易见的。但是,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企业认为在某种食品中使用某种食品添加剂具有某种工艺必要性并且安全,可以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经过批准后即可使用。在这方面,也可以委托食品伙伴网这样的专业机构进行相关的评估、资料整理和提交申报。
其次,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和允许检出是不同的概念,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和相应物质残留量也是不同的概念。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是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规定了大部分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最大使用量。某种食品添加剂不允许在食品中使用,即明确了只要使用即是“超范围违法添加”。但不代表相应添加剂就一定不会在该食品中检出。因为有的物质可能是某些食物本底存在的成分(即存在本底值),所以此本底值成分不属于GB 2760标准中的食品添加剂,而检测方法又很难将本底成分与人为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区分开。在这种情况下,用产品中该物质的检出量来判断食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是否使用了该食品添加剂,则可能导致结果的失真。这方面典型的例子是红枣中天然含有苯甲酸,如果企业在干制红枣生产过程中并未添加苯甲酸或苯甲酸钠,则不能因为干制红枣产品中检出苯甲酸判定企业违规。在标准中仅明确了部分食品添加剂“最大使用量以残留量计”,例如脱水马铃薯中二氧化硫和亚硫酸盐的使用量以二氧化硫的残留量计,所以只有这部分添加剂的才可以直接依据检测结果进行判断。
第三,食品添加剂标准中的分类系统与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是两个不同的分类体系,不能混为一谈。这本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依然有很多人搞不清楚。仍以本文开头的案例来讲,笔者仔细查看了节目中提到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按照GB 2760中04.03.02.03 腌渍的食用菌和藻类中的添加剂限量来看,报告中不光苯甲酸及其钠盐的标准和结论是错误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标准也是错误的(标准规定最大使用量0.3g/kg,报告中称标准指标为1.0g/kg)。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错误呢,我们看到产品标签上的执行标准是SB/T 10439《酱腌菜》,笔者猜测,涉事企业可能也是获得了酱腌菜的生产许可证,因为不了解食品添加剂标准中的分类系统与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区别,而错误的按照04.02.02.03 腌渍的蔬菜中允许的添加剂进行使用(经过笔者对比发现,报告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标准指标1.0g/kg与04.02.02.03 腌渍的蔬菜的规定一致。但令人费解的是,报告中山梨酸及其钾盐的标准值又是04.03.02.03 腌渍的食用菌和藻类中正确的限量值0.5g/kg。)
综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是我国对于食品生产过程中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规定,其中对于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食品分类系统等相关规定是食品添加剂合规判定的主要依据,食品伙伴网提醒食品企业和监管人员一定要仔细研究深入理解标准的规定,以确保食品安全和产品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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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