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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周永盛涮羊肉店(周永盛)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案

   2021-04-08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681
核心提示: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1〕39号  当事人:天津市南开区周永盛涮羊肉店(周永盛)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1〕39号
 
  当事人:天津市南开区周永盛涮羊肉店(周永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0104600266395
 
  住所(住址):天津市南开区二马路221号
 
  经营者:周永盛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二马路221号
 
  2021年2月24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于当天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市监执责改〔2021〕6号),责令当事人在2021年3月1日前改正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的违法行为。
 
  2021年3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然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餐饮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市南开区周永盛涮羊肉店(周永盛)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3.整改报告、整改后照片。
 
  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1〕3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餐饮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的规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无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也无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综合考虑,给予中间幅度处罚。
 
  依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日期:2021-04-08
 
地区: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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