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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1批次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号)

   2021-04-07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541
核心提示: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1批次涉及我省四川擎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都江堰松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食
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1批次涉及我省四川擎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都江堰松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16日,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通过网购方式在四川擎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店铺(店铺名:擎飞食客旗舰店)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都江堰松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牛肉(五香味)(规格型号:250克/袋;生产日期:2020-10-25)。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成都市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及时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等相关材料送达都江堰松缘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我局提出假冒异议,经相关单位协查,我局于2020年12月29日认可其所提假冒异议,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三、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
 
  内江市资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及时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等相关材料送达四川擎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风干牛肉(五香味)5袋,共计50公斤,货值77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资中县局责令四川擎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二)行政处罚
 
  内江市资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四川擎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资中县局于2021年2月18日决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后: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三)排查整改
 
  经排查,四川擎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述于2020年10月25日从都江堰松缘食品有限公司购入牛肉干巴麻辣A5袋(10kg/袋),当时未开票据。当事人用从网上买来的包装袋进行再分装,分装成了200袋250克装开袋即食的风干牛肉(五香味),贴上自制标签进行售卖。抽检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为在分装过程中造成了污染。四川擎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2月23日在天猫网上下架了该款产品。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6日



日期:2021-04-07
 
地区: 四川
行业: 认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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