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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从严把关 百姓健康责任如山
2020年11月13日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聊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亿沣生活超市经营的带膘里脊进行了抽样检测,2020年12月16日,聊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证,该公司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参照行政处罚择一从重的原则,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03月01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玖元伍角(169.50元);
2、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罚没款合计壹万伍仟零壹佰陆拾玖元伍角(1516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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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东执市监移[2021]501号(详见案件移送函),关于抽检销售花生米经抽检不合格,供货单位为聊城市东昌府区刘家粮行,经初步调查,聊城市东昌府区刘家粮行涉嫌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03月15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圆整(2.00元);
2、罚款人民币玖仟圆整(900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玖仟零贰圆整(90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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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好客来正在销售的西芹进行监督抽检,经国检(青岛)检验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0年12月22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GJQD201200418,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2021年3月12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玖角(0.9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
罚没合计:伍仟元玖角(500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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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26日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华美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查证,该单位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贰圆整(2.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元);
罚没合计共计:壹万零贰圆整(100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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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4日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仁明蔬菜调料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查证,该单位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陆圆整(6.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元);
罚没合计共计:壹万零陆圆整(1000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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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09日收到聊城市市场监管执法综合执法支队寄送的《关于办理聊城市绿鸣商贸有限公司绿鸣土鸡蛋有关情况的函》(聊市监执法函(2020)70号)。经查证,该单位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叁拾圆整(30.00元);
2、罚款人民币柒仟圆整 (7000.00元)。
罚没合计:柒仟零叁拾圆(70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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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09月26日对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沙镇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查证,该单位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壹拾伍圆壹角贰分(15.12元);
2、罚款人民币柒仟圆整(7000.00元)。
罚没合计:柒仟零壹拾伍圆壹角贰分( 7015.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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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09月26日对山东省聊城百大连锁有限公司大张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查证,该单位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玖角整(0.90元);
2、罚款人民币陆仟圆整 (6000.00元)。
罚没合计:陆仟圆玖角整(600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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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3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华一检测有限公司对聊城市东昌府区宜万佳百货商行经营的田坤道东北小町米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及GB28050-2011中3.4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2021年3月17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圆整(49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伍拾陆圆整(256.00元)。
罚没共计人民币:伍仟壹佰伍拾陆圆整(51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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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5日执法人员对聊城市东昌府区联合门诊部监督检查,经查证,该单位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做出如下决定:
1、没收瑞龙牌钙维生素D咀嚼片(牛奶味)数量:6盒;
2、没收违法所得:玖拾壹圆整(¥91.00);
3、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00)。
罚没合计:人民币叁万零玖拾壹圆整(¥3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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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30日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水韵花都生活店“小鹿出抹双拼黑糖珍珠双拼奶茶” 标签不符合规定。经调查,该食品在标签标识了“黑糖珍珠双拼奶茶”,配料中未标注添加“黑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4,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规定的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2021年3月18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06.2元;
2、没收未售出的产品 ;
3、罚款19093.8元,罚没合计19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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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25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亿沣百货郑家分店正在销售的散装称重苹果进行抽检,经检验,敌敌畏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证,该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该公司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2021年03月18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其停业一天;
2、没收违法所得11.88元;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罚没合计:人民币壹万零壹拾壹元捌角捌分(10011.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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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03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东昌府区道口铺宜佳购物广场抽检的标称韭菜的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NCP20371502434462647)。经检验,《检验报告》NO: GJQD201200429记载该批次食品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详细信息详见《检验报告》)。经查证,东昌府区道口铺宜佳购物广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03月25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角整(0.2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元)。
罚没合计:伍仟零贰角整(500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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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04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东昌府区道口铺家乐园副食部抽检的“韭菜”(抽样单编号:NCP20371502434462746)。经检验,《检验报告》NO:GJQD201200476记载,该批次“韭菜”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细信息详见《检验报告》)。经查证,东昌府区道口铺家乐园副食部涉嫌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03月25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圆肆角(3.4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元)。
罚没合计:伍仟零叁圆肆角(5003.40元)。
日期:2021-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