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目录
上海张某某等9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公诉案
上海韩某甲、韩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江苏曹某国、曹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江苏蒋某元、潘某某等多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件
浙江吴某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浙江陆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系列案
安徽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诉县农业农村局怠于履行禁渔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1.上海张某某等9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公诉案
关键词
非法捕捞 渔获物 认罪认罚 增殖放流
要旨
检察机关精准引导侦查取证,重点追查历次捕捞作业情况及销售渠道,及时准确对涉案渔获物的价值进行鉴定;对于事先共谋收购非法捕捞渔获物的人员,准确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共犯论处,全方位追责;积极履行主导责任,精准打击上下游犯罪,斩断长江非法捕捞利益链。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某等9人为非法牟利,在长江、东海禁渔期内,经事先商议,多次在长江上海段、东海海域分工进行非法捕捞并将渔获物销售牟利。其中,张某某负责确定地点组织捕捞,钱某某等人负责实施捕捞,金某某等人负责转运并销售渔获物。2020年7月1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将渔获物运往销赃地的途中被民警抓获,并从运输货车上当场查获94箱渔获物。
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历次非法捕捞水产品渔获物总重量为30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5723元;现场查扣的94箱渔获物总重量为60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26676元;从被告人钱某某等人处查扣的渔具为单船有翼(袖)单囊拖网,属于长江干流禁用渔具及东海海域禁止使用的小于最小网目的网具。9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认罪认罚,并购买3000至10000元不等的鱼苗用于增殖放流,修复受损渔业资源。
诉讼过程
2021年3月8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等9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3月29日,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等9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是长江上海段禁捕后犯罪规模最大、涉案人数最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检察机关积极履行主导责任,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收购、运输、出售水产品行为进行全方位打击,斩断非法利益链条,彰显从严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活动的决心。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一是全链条打击以销促捕的非法捕捞模式。针对本案被告人事先承诺收鱼,组织多艘渔船捕捞的“捕销一体化”模式,强化对组织者、收购者的查证和追责,斩断地下产业链条,从严打击职业化非法捕捞犯罪团伙。二是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优势,强化引导侦查取证。深入追查非法捕捞人员历次作业情况,重点引导侦查机关以查获账本为基础,通过提取相关电子数据印证账本数额,固定言词证据,准确认定既往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及金额。三是自行补充侦查,推动解决价格认定难题。因长江禁捕后野生江鱼市场价格缺失,对渔获物的价格认定陷入困局。本案侦查阶段,在价格认证部门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主动作为,与多部门共同协商助推解决价格认定难的问题,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委托相关部门对渔获物价值予以认定,为精准量刑奠定基础。四是跨省协作移送案件,夯实核心证据材料。本案3名非法捕捞者系由江苏省海门市渔业行政主管机关查获并当场扣押渔具,我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与江苏公安机关跨省移送案卷材料,固定了作案所使用的渔具系禁用捕捞工具的核心证据。五是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一手抓打击、一手抓修复”,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生态环境修复有机结合,经工作,本案全部被告人均于提起公诉前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修复被破坏的渔业资源。
2.上海韩某甲、韩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捕捞 渔获物价值 渔业资源修复 生态保护意识
要旨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取证,以价格认定部门评估价确定国家渔业资源损失数额;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对于非法捕捞行为破坏国家渔业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履行普法职责,加强执法与司法联动,做好释法说理,让生态保护理念深入人心。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5日至9月17日期间,韩某甲、韩某乙经事先预谋,雇佣工人多次夜间驾驶渔船至长江上海段长兴水域、九龙港附近水域,违法使用高压发电装置进行拖网捕捞作业,并将渔获物销赃于他人。经查,两人利用上述方法在长江上海段非法捕捞水产品9次,累计捕获渔获物近2.5吨,累计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同年9月17日晚,两人捕捞作业完毕后,在江边私下交易时被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查获渔获物300余千克,并当场扣押了用于捕捞的电拖网、逆变器、发电机等涉案工具。
调查和诉讼
2020年1月7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铁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本案进行立案审查。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认定,韩某甲等人使用渔具系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辅助捕捞的拖曳三重刺网,属禁用工具。检察机关认定,韩某甲、韩某乙使用渔船拖带电渔网的方式在长江水域进行扫荡式捕捞,会直接致鱼类受电击死亡、生理功能遭受损伤,并对水体中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导致过电水域局部“荒漠化”,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
经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上述非法捕获的渔获物市场价值为7万余元。
2020年4月16日,上铁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韩某甲、韩某乙提起公诉,并以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6月,经法庭审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韩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韩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韩某甲、韩某乙连带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7万余元,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上铁院承办人员跟进赔偿履行情况,结合侵权人经济状况,协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局制定分期赔付方案,现公益诉讼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系长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涉案渔获物数量多、价值高、作案工具破坏性大的恶性案件。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立足案件特点,一是及时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并固定行为人既往实施非法捕捞行为相关账册、转账记录等证据,准确区分渔获物类别及数量,实现精准打击。二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现打击犯罪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统一,体现了检察机关践行生态环境修复司法理念和守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三是加强联动,该案判决后,检察机关与多部门会签协作工作备忘录,积极参与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通过“世界环境日”加强对本案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3.江苏曹某国、曹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关键词
两法衔接 认罪认罚 生态修复 以案释法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坚持标本兼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被告人主动修复生态环境,并联合公安、行政执法机关建立生态法益修复考察机制,实现打击犯罪和渔业资源修复的有机统一;注重以案释法,增强群众法律意识,营造“支持禁捕,让长江休养生息”的良好舆论氛围。
基本案情
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河蚬翘嘴红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全面禁捕。2019年10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曹某国、曹某经预谋,驾驶含增氧设备的改装汽车至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计家墩窑厂附近河道边,而后驾驶橡皮艇至淀山湖河蚬翘嘴红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多重刺网捕捞鲢鱼、鳙鱼等保护鱼类共计750.55千克。当晚8时许,渔政执法人员巡查至此处时,被告人曹某国、曹某驾驶橡皮艇逃离现场;数日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通知,二人又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依托当地“二级响应、三级联动”的“两法衔接”机制,检察机关获悉本案后,第一时间提前介入,针对淀山湖水域分属江苏省昆山市和上海市青浦区管辖的特殊情况,引导公安机关让犯罪嫌疑人携带卫星定位仪辨认作案现场,查明案件管辖问题;引导公安机关联合农业农村部门委托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对本案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进行评估,查明修复费用的具体数额。
2019年11月19日,经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批准逮捕曹某国、曹某。为使遭受破坏的渔业资源早日得到修复,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以后,继续引导公安机关联系曹某国、曹某家属及辩护人代为赔偿渔业生态资源损失。2020年1月2日上午,曹某国、曹某家属购买了价值人民币17323元的鲢、鳙鱼苗共计1522公斤,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监督下,于淀山湖河蚬翘嘴红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增殖放流。
2020年2月18日,检察机关以曹某国、曹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二被告人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2020年7月17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曹某国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曹某国、曹某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是强化内外联动,形成打击合力。检察机关依托“二级响应、三级联动”的“两法衔接”机制,实现环境资源案件信息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实时共享,确保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提出取证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固定证据,查明事实;加强内部联动,刑民审查同步推进,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即引导公安机关查明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数额,为后期可能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打好证据基础。二是落实认罪认罚,引导主动修复。在办理环境资源案件中,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不是最终目的,督促被告人修复生态环境更为重要。此类案件生态环境损失司法鉴定难、费用高、周期长,检察机关引导被告人认识到非法捕捞行为对渔业生态资源造成的危害,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渔业资源修复费用,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使遭受破坏的渔业资源在案发两个月后即得以修复,避免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扩大。三是坚持标本兼治,建立生态法益修复考察机制。检察机关梳理了淀山湖河蚬翘嘴红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后发生的多次起非法捕捞案件,在总结本案渔业资源得以快速修复的经验基础上,联合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生态法益修复考察机制。由被告人采用增殖放流、参与护渔志愿巡逻等方式,对渔业生态资源进行修复,主管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监督和组织验收,检察机关将修复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作为强制措施适用、起诉必要性、量刑建议的重要参考依据,实现打击犯罪和渔业资源修复的同行并举。四是强化重点预防,注重源头治理。2020年1月2日,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渔政等部门,组织该市渔业协会、淀山湖附近渔民和志愿者共计300余人在淀山湖举行了大型增殖放流生态保护活动,现场见证投放成鱼、幼鱼。此外,还将该生态修复案例通过检察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苏州电视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在警示教育涉案人员的同时,增强公众保护渔业生态资源的意识,全面营造“支持禁捕,让长江休养生息”的良好舆论氛围。
4.江苏蒋某元、潘某某等多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件
关键词
太湖生态资源保护 生态修复诉前磋商机制 公开听证
要旨
当事人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渔具、渔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造成渔业资源破坏、水体环境污染等生态利益受损,检察机关可以在履行公益诉讼 职能时启用多元化办案模式,寻求生态公益受损修复新途径,通过平等磋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期间,蒋某元、蒋某华等多人在太湖水域(属长江流域)封湖禁渔期内,使用由底拖网、电瓶等组成的渔业工具,采用国家禁用的渔法、渔具捕捞太湖鱼虾等水产品,造成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2020年8月9日晚,潘某某、郁某某夫妻二人驾船在太湖银鱼翘嘴红鲌秀丽白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采用国家禁止的电捕鱼方式,捕获白鱼、杂鱼等渔获物共计119.8千克,造成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经鉴定计算,潘某某、郁某某应共同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人民币17511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发现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件线索后,随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一是通过与本院刑事检察部门内部协作共同对案件提前介入,在厘清事实基础上引导侦查机关针对案件特点调查取证,同时通过查阅卷宗、询问当事人、走访市场对涉案渔获物的种类、重量、规格等关键证据全面掌握、及时固定;二是围绕渔业资源损失鉴定难题辗转咨询多个鉴定机构,在农业农村部所属的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明确生态损害赔偿并非渔政对渔获物的简单称重,应当根据实际损失和修复成本合理确定,最终采用资源损失价值的三倍标准确定生态资源损失,为制定合法合理的生态修复方案寻求到法律和专业支撑;三是多次与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苏州湾大队等多家单位联合会商、互通有无,明确该批案件渔业资源损失价值的计算方法和生态修复的责任承担方式等关键问题。四是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汇报,从宏观上准确把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标准,针对案值低、影响小的案件快速寻求到生态修复磋商的解决途径。
经调查核实,吴江区检察院、虎丘区检察院确定对蒋某元、蒋某华、潘某某、郁某某等多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件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磋商途径解决:一是确定生态损害赔偿数额。在潘某某、郁某某非法捕捞案中,潘某某、郁某某共同采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二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对于损害赔偿金额认定,当事人陈述渔获物中大部分为白鱼,杂鱼的品种、规格不能确定,故无法确定捕获杂鱼的市场价格,基于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以白鱼市场价格计算白鱼直接损失价值。根据水产养殖网2020年8月苏州地区的价格,白鱼均价为26元/斤。鉴于禁渔期采用非法网具捕捞,造成生态资源损害,建议资源损失价值的3倍确定生态资源损失。故潘某某、郁某某共同承担的生态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7511元。在蒋某元、蒋某华非法捕捞案中,经咨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专家意见,根据《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采用资源损失价值的三倍确定生态资源损失。然而该批案件所涉水产品没有具体规格和品种,对价格评估存在困难,苏州市水产养殖网显示,河虾统货的均价为165元/公斤,白虾统货的均价为45.50元/公斤,基于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统一以较低的太湖白虾统货价格作为单价,同时结合当事人陈述非法捕捞太湖虾的重量计算出渔业资源损失价值,根据渔业资源损失价值的三倍确定生态损害赔偿数额。二是对公益诉讼诉前磋商过程进行公开听证。2020年9月3日,由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和派员主持,邀请多名人民监督员及行政执法机关到场,承办人详细阐述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生态资源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生态资源修复赔偿数额等问题,同时向当事人释明自愿承担生态资源修复责任会作为刑事案件量刑情节。公开听证过程严格遵守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听取违法侵权人、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在人民监督员汇总评议后由违法侵权人自愿出具承诺书,承诺限期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至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用于增殖放流进行生态资源修复。
典型意义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配合省市区开展长江流域禁捕工作,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履行公益保护检察职能,切实加强长江流域生态资源保护:一是结合长江保护工作,确保长江流域禁捕取得扎实成效。为不适宜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寻求合法合理的解决途径,保证太湖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进而促使长江流域生态修复落到实处;二是拓宽公益维护途径,完善生态环境修复机制。积极创新、拓展丰富多元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磋商办法》,并建立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磋商机制,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有效防止公益诉讼滥诉现象;三是全面准确理解中央禁捕退捕要求,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深刻理解贯彻“绿色检察”要求。要严格落实《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于非法捕捞行为要根据具体情况,研究行为动机、主观故意、作案手段、方法、工具、涉案水生生物的珍贵、濒危程度以及生态修复情况效果等多方面进行综合研判,重点惩处有组织、经常性或者形成产业链的犯罪行为,而对仅仅实施摇船、提桶、捡鱼等情况即个人偶尔实施的情况应予区别对待。以家庭为单位夫妻二人相互配合偶然实施非法捕捞的,要慎用刑罚,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协助做好渔民退捕安置工作。在办案时要依据案件情况、着眼案件效果,推行“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充分发挥“河(湖)长+检察长”制度的作用,建立完善涉渔案件、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以打击为手段,以帮教为目的,以“绿色”为归宿,将惩罚非法捕捞违法犯罪与生态环境修复紧密结合,将生态修复主观意愿、生态修复客观效果等纳入行为人认罪悔罪量刑情节的具体表现考量。积极履职,全面发力,长效多元系统守护生态环境,为长江流域经济带的绿色发展保驾护航。四是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基层检察院及时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汇报案情,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精准、高效地审批指导,同时派员主持、监督公开听证程序,支持下级院探索办案新模式,上下联动接力审查,形成办案合力,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
5.浙江吴某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关键词
非法捕捞水产品 案件管辖 渔获物价值 生态检察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过程中,在立足引导侦查,精准打击犯罪的同时,树立打击与修复并重的生态司法理念,积极推动水生态修复增殖放流点建立、渔民退捕转产等工作,为长江流域水生态保护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检察模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5日期间,吴某某伙同张某某等6人经预谋,明知2020年10月1日起太湖流域已禁止捕捞,仍使用快艇、捕虾地笼、剧毒农药、掺有剧毒农药的煤饼等工具,分四次从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太湖离岸十余米湖水中非法捕捞太湖野生虾三百余斤,销赃获利人民币1.6万余元。
检察履职情况
该案发生后,检察机关主动了解案情,提前介入侦查。由于太湖位于浙江省与江苏省交界处,案件管辖可能存在一定争议,检察机关向湖州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调取了《江苏省人民政府与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并咨询了渔政部门,证实太湖水域捕捞许可证由江苏省管理,但案发地属于吴兴区行政管辖,确保刑事案件管辖的合法性。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为充分掌握太湖流域禁捕退捕的政策及特有水产品价值认定等相关专业问题,检察人员跨省咨询江苏渔业政策专家,明确法律适用问题,认定太湖禁捕应具有与传统“禁渔区、禁渔期”同等的法律评价意义,并综合禁捕时间、市场环境等因素,精准认定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同时针对太湖禁捕后退捕转产、渔民安置等问题,组织召开圆桌会议,共商落实太湖禁捕,保障渔民权益的举措;联合区水利局出台协作《关于建立吴兴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检察机关水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并针对案件中存在的使用农药非法捕捞太湖野生虾被销往本地水产品批发市场等问题,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2021年2月1日,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其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生态环保案件集中管辖)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2月8日,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当庭作出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太湖流域禁捕以来,浙江省首例查办的非法捕捞太湖水产品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与公安分工配合,相互协作,并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推动生态环境修复相结合,实现刑事惩罚+生态恢复相统一,同时积极关注渔民的生计问题,推动相关意见的出台。一是注重分工配合,共同打击非法捕捞案件。在案件办理初期,检察机关就与公安机关商定,由检察机关负责案件管辖、涉案水产品价格认定等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公安机关负责证据完善等方面工作,共同筑牢案件证明体系,形成打击非法捕捞犯罪工作合力。二是积极调查研究,准确认定渔获物价值。太湖实行全面禁捕以来,市面上无法查询到太湖野生虾价格,案发时间市场中只有一般养殖虾价格。为防止引发对涉案渔获物价值的认定分歧,检察机关在深入市场进行调查的同时,主动咨询渔业专家,大家普遍认为作为太湖名品之一的太湖野生虾在禁捕前市场价格就明显高于养殖,如果简单以案发时间为标准参照养殖虾认定市场价格,有悖于常理。综合多方证据,检察机关认为,涉案渔获物价值应以2020年9月30日太湖野生虾的市场价格认定为宜,以此认定标准提起公诉后,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三是推动生态修复,积极参与源头治理。新时代检察机关应主动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本案中“小小太湖虾,体现大情怀”,检察机关以太湖十年禁捕、水生态治理、舌尖上的食品安全为契机,积极推动在太湖沿岸设置“南太湖水生态修复增殖放流点”,促进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同时针对太湖禁捕后退捕转产、渔民安置等问题,组织召开圆桌会议,共商落实太湖禁捕,保障渔民权益的举措;联合区水利局出台协作意见,受到了有关部门及渔民的好评。
6.浙江陆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公益诉讼 协作机制 长江十年禁捕 公开听证 增殖放流
要旨
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涉众面广、违法手段、公益损害程度、违法行为人主观认识存在差异的,要注意综合运用公益诉讼不同方式处理,通过公开听证加强释法说理,提升办案效果。确定渔业资源损失数额和修复费用,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违法手段、当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恢复成本等多种因素,由本地水产专家给出分析论证意见。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日零时至5月15日12时,是平湖市内陆外荡水域休渔禁渔期。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平湖市院)通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发现陆某某、倪某某等3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线索。其中陆某某于同年4月8日驾驶船只至禁渔区平湖市曹桥街道愚桥村路陆家埭河道水域,采用电拖网的方式非法捕捞鲫鱼、鲤鱼、杂鱼等水产品39.38千克;倪某某、顾某某于4月18日晚驾驶船只至禁渔区平湖市钟埭街道车马浜72号附近河道水域,采用电拖网的方式非法捕捞鲫鱼、鲤鱼、杂鱼等水产品54.4千克。经水产专家分析论证,陆某某、倪某某、顾某某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等经济损失17033.4元。
调查和诉讼
鉴于参与非法捕捞人数众多,且行为人主观认识、作案手段、渔获物数量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既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又加强释法说理,体现惩罚和教育并重,并向社会公众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嘉兴市院抽调两级院检察人员,于2020年5月7日成立专案组,对该批系列案进行梳理分析,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分类分层运用不同公益诉讼监督方式追究侵权责任。
1. 对于陆某某、倪某某、顾某某等人采用电拖网的手段,造成涉案水域渔业资源毁灭性破坏,且电捕鱼数量较大的违法行为人,经上级院指定管辖,平湖市院于2020年8月25日刊登诉前公告,2021年3月10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陆某某等三人赔偿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经济损失17033.4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起诉后,陆某某等3人全额履行赔偿义务并赔礼道歉。办案中,因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失如何鉴定存在不同认识,平湖市院联合该市农业农村局邀请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等召开专家咨询会,对电捕鱼的危害性以及造成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生态环境损害等形成专家咨询意见,作为追究民事责任依据。
2. 对于渔获物相对较少,但对电捕鱼危害存在模糊认识的17人,经诉前公告,嘉兴市院于2020年7月17日在平湖市院就案件处理进行公开听证,邀请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平湖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作为具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派员出席,社会公众、媒体等20余人参加旁听。听证会围绕侵权行为危害性、危害程度、赔偿计算依据等问题展开,经证据出示、质证、发问和侵权人最后陈述等环节,促使侵权行为人充分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损害,当场表示愿意赔偿生态环境经济损失,最终缴纳公益损害赔偿金31500元。
3. 对于渔获物数量较小,电捕鱼情节轻微、愿意主动赔偿的15人,平湖市院依托平湖市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工作的通知》,督促平湖市农业农村局落实禁渔禁捕主体责任,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确定损害程度,并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生态赔偿磋商,检察机关派员见证磋商和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签订过程,通过磋商,侵权行为人主动赔偿渔业资源及生态损害赔偿金20000元。
典型意义
2003年以来,长江流域实行每年3至4个月的禁渔期,但长江流域的水生生物资源仍然严重衰退,2020年1月农业农村部发布《长江十年禁渔计划》,对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外的天然水域禁渔工作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平湖市院充分运用“两法”衔接平台,及时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在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分类分层确定公益诉讼办案重点,确保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通过办案推动职能部门落实禁渔禁捕主体责任,积极开展加强非法捕捞专项整治工作,发放宣传资料800余份,开展以案释法活动,进一步加强渔业资源宣传和保护力度。同时该院还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创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创新实践基地,联合农业农村局、治水办、志愿协会等单位,利用侵权行为人支付的生态损害赔偿款先后开展三次增殖放流活动,深化“美丽河湖”建设。
7.安徽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关键词
非法捕捞 长江大保护 以人民为中心
要旨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将公益诉讼的触角延伸到非法捕捞领域,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保护了长江流域渔业生态资源和生态环境,通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司法公信,提升检察公益诉讼的社会参与度和社会影响力。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上旬以来,袁某某多次在马鞍山市花山区人头矶附近长江水域利用渔具地笼进行捕捞。2020年7月7日凌晨4时30分许,袁某某在马鞍山市花山区人头矶附近长江水域利用渔具地笼进行捕捞,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缴获渔具地笼8条、渔获物9.014千克。经马鞍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渔业行政执法大队鉴定,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8条密眼网(地笼)是禁止使用的渔具;袁某某实施捕捞的马鞍山市花山区恒兴村人头矶附近长江水域为禁渔区。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履行审查起诉检察职责过程中,按照该院的案件集成化办理要求,及时将该案线索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公益诉讼部门第一时间进行立案,并在正义网上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无相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最终,花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袁泽文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罪追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10月27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制作《起诉书》、《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诉至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袁某某支付本案鉴定费用人民币500元;判令袁某某在案发地流域购买并放流鲫、鲤或其他长江流域常见本土鱼类幼苗96.6千克(约20万尾),以利于流域生态系统中的鱼类资源数量尽快恢复,或以劳务代偿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渔业资源;判令袁某某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2020年12月7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对花山区人民检察院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服务环保大局。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重大决策,长江生态大保护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推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落地实效。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职能,客观调查取证,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筑起一道防火墙,为加快长江生态环境修复贡献检察力量。二是集成化办案,使刑事审查、公益诉讼审查实现同步进行。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专门制定了《“食药环”案件集成化办理实施意见》,规定了受案范围和办案流程,成立了专业办案组,将原从事刑事办案的业务能手配置到公益诉讼部,集中优势力量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倾斜,打造全能型公益诉讼检察官,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负责“食药环”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公益诉讼工作,实现对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和对公益的全面保护。三是依法监督,保护渔业资源。当前,正处于长江大保护的关键时期,为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共抓长江大保护,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整体战略规划,针对辖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多发的情况,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向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该局加强马鞍山市长江干流及通江支流的渔业巡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发现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现实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动渔业相关管理办法的完善,确保长江十年禁渔令的实施效果。四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关注民生相结合。袁某某家庭经济条件差,妻子身患重病,儿子还在求学,根据评估报告书的数量进行增殖放流,会令袁某某的家庭经济状况雪上加霜,甚至会因案至贫。针对这一问题,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增加“以劳务代偿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渔业资源”的诉讼请求,既实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又坚持了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思想。
8.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诉县农业农村局怠于履行禁渔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长江十年禁渔 法治宣传
要旨
酷鱼滥捕严重破坏水生物的多样性,长江“十年禁捕”是党中央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法治宣传等手段,推动职能部门履行禁捕监管职责,有效推动“十年禁捕”落实落地。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份,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开展禁渔公益保护专项巡查中发现,在怀远县芡河湖省级大银鱼水产种资源保护区内使用“迷魂阵”等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
调查和督促履职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发现,“迷魂阵”又称网箔、密网箔,学名为拦截插网陷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规定明确禁用的渔具,因渔具网眼极小,对大小鱼类一网打尽,严重威胁大银鱼种群等生存和生长,破坏了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安徽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皖农渔),案涉水域属于该方案中安徽省44个水生生物保护区之一,列入《长江十年禁捕计划》,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怀远县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并依法向怀远县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该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查处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切实保护芡河湖省级大银鱼水产种资源保护区渔业资源。怀远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检察建议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怀远县院在检察建议“回头看”工作中发现,该局未依法履行禁渔监管职责,该处“迷魂阵”增多,对该地的渔业水产资源造成了更大的威胁和破坏。
2020年11月10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怀远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履行保护渔业资源监督管理职责,对在芡河湖大银鱼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通过“迷魂阵”等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予以查处,清除捕鱼设施。案件审理过程中,怀远县农业农村局向县政府专题报告,联合荆山镇人民政府会商具体处理方案,于2020年12月10日对保护区内存在的问题集中处理,拆除了芡河湖六孔闸及其保护区内所有违规网具设施,并加强保护区渔政日常执法巡查和禁渔宣传。鉴于怀远县农业农村局已依法履职,依据怀远县院建议,怀远县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对该案依法作出终结诉讼的行政裁定。此后,怀远县院结合办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制作并在相关水域设立了禁渔法治宣传和警示牌,进一步扩大办案效果。
典型意义
“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长江“十年禁捕”是党中央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酷鱼滥捕严重破坏水生物的多样性,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手段,推动职能部门认真整改、加强日常监管执法和禁渔宣传,起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教育社会面”的效果,有效推进长江“十年禁捕”落实落地,切实守护好一方碧水鱼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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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