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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行动2021】又一公司遭起,罚款23万余元!

   2021-03-27 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630
核心提示:今天要给大家敲个警钟,未取得生产许可千万不要从事食品生产啊,也万不可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食品,不要到头来落得个赔了夫人又折兵
今天要给大家敲个警钟,未取得生产许可千万不要从事食品生产啊,也万不可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食品,不要到头来落得个“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下场。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6日,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在某副食店对其经营的标称由某公司2020年8月7日生产的泡香鸡足(辐照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发现该产品菌落总数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2020年10月23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熏烧烤肉制品”和“油炸肉制品”品种的生产许可,属于未取得生产许可擅自从事灯影鸡丝和歪嘴辣子鸡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灯影鸡丝外包装箱21个,灯影鸡丝(20克/袋)62280袋和歪嘴辣子鸡(25克/袋)5400袋。并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召回已销售产品。


  经查明


  当事人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中只有“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白煮类)”许可品种类别,未取得“油炸肉制品”和“熏烧烤肉制品”许可品种类别。而当事人生产的灯影鸡丝和歪嘴辣子鸡产品分别属于“油炸肉制品”和“熏烧烤肉制品”品种类别,属于超许可范围生产食品。


  经核算,该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18720元,违法所得151.2元。


  另查明,该公司2020年8月7日生产泡香鸡足(辐照食品)(32g/袋)产品货值金额744元,违法所得72元。


  处罚情况


  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郫都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2382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23.2元;


  3、没收2020年8月7日生产了泡香鸡足(32g/袋)182袋、灯影鸡丝(20克/袋)62280袋和歪嘴辣子鸡(25克/袋)5400袋;


  4、没收灯影鸡丝外包装箱21个。


  案件评析


  1.少数食品生产企业在明知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超许可范围时未依法进行审查而从事经营活动,其本质是未履行作为食品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此类产品销售单价较低,主要消费群体为农村,因此,此案的办理既对食品生产企业形成了有效震慑,又有效的打击了农村地区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情况。


  2.此案的成功办理,主要依据是2020年3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明确了违法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食品的法律责任。



日期:2021-03-27
 
地区: 四川 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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