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本级监督抽检中,发现我省5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枣庄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香脆青豆(分装),抽样单编号为GC20000000009831787;青州市王坟金玉鑫食品厂生产的山楂片(干片),抽样单编号为GC20000000004935617;兰陵 县贵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豆酱油(酿造酱油)和纯粮米醋(酿造食醋),抽样单编号分别为GC20000000004935394和GC20000000004935395;曹县普连集铭赫副食超市经营的鲜面条,抽样单编号为GC20000000440336378,现将该5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枣庄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香脆青豆(分装)
(一)经营环节
2020年11月23日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枣庄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督促该公司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枣庄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该店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生产商的相关资质、及时制定召回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对枣庄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免于处罚。
按照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枣庄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二)生产环节
2020年11月24日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山东强盛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督促该公司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山东强盛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五)项、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对山东强盛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并处罚款68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枣市监罚/听告〔2021〕401号。
按照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山东强盛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二、青州市王坟金玉鑫食品厂生产的山楂片(干片)
2020年12月3日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州市王坟金玉鑫食品厂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督促该公司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青州市王坟金玉鑫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青州市王坟金玉鑫食品厂没收违法所得5.4元,并处罚款601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潍市监罚〔2020〕177号。
按照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青州市王坟金玉鑫食品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三、兰陵县贵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豆酱油(酿造酱油)
2020年12月14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兰陵县贵裕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督促该公司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兰陵县贵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兰陵县贵裕食品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68元,并处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临市监处字〔2021〕2-011号。
按照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兰陵县贵裕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四、兰陵县贵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粮米醋(酿造食醋)
2020年12月3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兰陵县贵裕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督促该公司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兰陵县贵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兰陵县贵裕食品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68元,并处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临市监处字〔2021〕2-011号。
按照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兰陵县贵裕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五、曹县普连集铭赫副食超市经营的鲜面条
(一)经营环节
2020年12月7日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曹县普连集铭赫副食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曹县普连集铭赫副食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该店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进货线索清晰可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曹县普连集铭赫副食超市免于处罚。
按照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曹县普连集铭赫副食超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二)生产环节
2020年12月2日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曹县喜地城市场(李楠)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督促该经营户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曹县喜地城市场(李楠)购进不合格鲜面条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留存进货凭证,造成证据链断裂致使案件无法溯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之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对曹县喜地城批发市场(李楠)处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鲁曹)市监罚字〔2021〕第001号。
按照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曹县喜地城市场(李楠)进行了整改。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2日
日期:202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