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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3-22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20
核心提示: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本市建立健全
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本市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8〕26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等规定要求,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3月8日


  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管理,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深化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本市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8〕26号)《上海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2018-2022年)》等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本市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生态资源保护、提升产业整体效益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按照“指向明确、重点突出、分配科学、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市区联动、部门合作、分级负责。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公开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市下达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负责细化实施方案,做好区级资金配套测算、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等,做好本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公开等。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配套资金安排,加强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拨付、使用与管理,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在市级指导下制定具体预算支出的标准、实施方案等,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含域外农场)从事农业生产、承担农业生态保护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任务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五条  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耕地地力保护支出。主要用于对从事粮食、蔬菜种植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直接补贴,合理安排种植茬口管理,保护耕地地力,强化生态资源保护意识。


  (二)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开展报废更新和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


  (三)绿色生产技术推广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作物、水产、畜禽高效绿色种养殖技术的推广与使用,包括种植绿肥、实施冬季深翻、施用有机肥、测土配方肥、水肥一体化、精准施肥施药、病虫害绿色防控等生产技术推广,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和绿色生产方式推广,畜禽养殖节水节料除臭等生产技术推广等方面。


  (四)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作物、畜禽、水产遗传资源和遗传材料的保护和开发利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渔业资源保护利用等方面。


  (五)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药包装、地膜等废弃物回收利用,集贸市场湿垃圾制作有机肥,畜禽、水产养殖场粪污、尾水资源化利用等方面。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养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农产品绿色生产基地建设等方面。


  (七)农业创新示范奖补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农产品品牌建设、生产经营及服务机制创新,以及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相关农业绿色生产创新改革任务等方面。


  第六条  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和生态保护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八条  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对区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农业耕地面积、粮食种植面积、蔬菜种植面积、水产养殖面积、畜禽养殖规模等,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务具体确定。


  (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国家和本市明确要求完成的事项,农业农村重大规划任务,以及对农业经营主体直接补贴等,其他为指导性任务。政策任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适当调整。


  (三)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任务完成率等工作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九条  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对光明食品集团、上实集团、地产集团等市属涉农单位(以下简称“市属涉农单位”)按照具体补贴标准和工作任务据实安排资金,纳入市农业农村委部门预算统筹管理。具体补贴标准和工作任务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明确。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委根据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要求,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分支出方向的资金分配建议,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按照中央和本市有关要求将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各区。区财政局应将市级提前告知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政府预算。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及时下达涉农区。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市农业农村委资金分配建议函等,审核下达当年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转移支付资金,抄送市农业农村委。下达市属涉农单位的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对区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市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两类,除用于约束性任务资金不允许统筹以外,各区可以按照指导性任务要求,在本专项的支持方向范围内统筹使用资金。


  第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市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生产和生态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并做好相关项目的申报、评审和批复工作,于市级任务清单下达后2个月内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报备后不得随意调整。因重大政策调整、项目实施条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的,及时按照各区规定程序办理,并报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


  市属涉农单位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下达的工作任务组织相关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并接受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各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及市属涉农单位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按规定进行公示,其中要求直接发放给农业经营主体的补贴资金要按照安全、高效的原则,通过“一卡通”或国库直拨方式拨付给补贴申请对象。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组织对上一年度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指标表和自评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上一年度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0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开展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阶段政策实施期限。


  第二十三条  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综合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4〕49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规〔20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专项资金分配测算方案


  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专项资金分配测算方案


  一、约束性任务


  (一)耕地地力保护支出


  1. 完成170万亩粮食种植,根据种植面积(90%)、市农业农村委“一张图”上图情况(10%)等因素分配测算。


  2. 完成30万亩蔬菜种植,根据基础种植面积、市农业农村委“一张图”上图情况等因素分配测算。


  补助经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总规模(粮食)×(粮食种植面积占比×90%+上图考核系数×10%)+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总规模(蔬菜农资)×蔬菜种植面积占比+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总规模(绿叶菜上图补贴)×绿叶菜种植上网面积占比+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总规模(其他蔬菜上图补贴)×其他蔬菜种植上网面积占比


  (二)农机购置补贴支出


  农机购置补贴,根据基础资源(15%)、政策任务(85%)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为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蔬菜林果机器换人示范基地建设情况等,政策任务为主要农机具购置数量等。


  补助经费=农机购置补贴总规模×(基础资源因素×15%+政策任务因素×85%)


  (三)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支出


  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补贴。根据遗传保护品种和数量进行补贴。


  补助经费=遗传保护品种数量×相应补贴标准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支出


  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补贴。根据无害化处理生猪数量进行补贴。


  补助经费=无害化处理生猪数量×相应补贴标准


  二、指导性任务


  指导性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色生产技术推广支出


  1. 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行绿肥种植、冬季深翻,推广商品有机肥、配方肥、缓释肥等环境友好型肥料。


  2. 水产养殖场尾水治理,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方式推广。


  3. 提高粮食、蔬菜及林果生产机械化率,推广侧深施肥技术。


  (二)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出


  农药包装、地膜等废弃物回收处置。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支出


  推行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农产品绿色生产基地建设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四)农业创新示范奖补支出


  推行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农产品品牌建设、生产经营及服务机制创新,以及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相关农业绿色生产创新改革任务等。


  指导性任务资金主要根据基础资源(70%)、绩效考核(30%)等因素分配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尾水治理面积、绿色生产方式推广面积、绿色食品认证规模(面积、产量)、绿色生产基地建设规模(面积、产量)、试点创建任务等,绩效考核因素包括上年度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补助经费=指导性任务补贴总规模×[(农作物播种面积占比×40%+尾水治理面积及绿色推广面积占比×20%+绿色食品认证及生产基地建设规模占比×20%+试点创建任务量占比×20%)×70%+绩效系数×30%]


  相关稿件:


  《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1-03-22
 
地区: 上海
标签: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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