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新加坡农业食品及兽医局(AVA )发布通告,向所有酒精饮料进口商或代理商通报了酒精饮料标签要求。
AVA已注意到在新加坡销售的一些酒精饮料的标签不符合食品条例第5条规定的标签要求,为此,AVA制定了如下标签要求:
1、进口到新加坡用于销售的所有预包装食品,包括酒精饮料,须贴上正确的英文标签。以下基本信息应在标签的显着位置用英文明显标出,印刷字母高度不低于1.5mm.
(a)足以表明产品真实性质的可接受的通用名称或商品名称;
(b)产品体积;
(c)原产国名称,以及新加坡的进口商、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2、食品条例第6(3)条豁免酒类(包括啤酒)的成分声明。
3、接受标签上包含其他语种的附加标签文本,只要该信息不与英文信息相矛盾,且不违反食品条例。
4、进口商应确保对其食品作出的所有声明(包括酒精饮料的酒精含量)真实,并且可经实验室分析报告证实。进口商还应记住所使用的声明不应误导消费者或违反食品条例。
5、在食品进入市场进行销售前,进口商还应履行尽职调查,以确保其食品完全符合食品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标签要求。不提供该类信息是违法行为,如被判罪,违法者将会受到食品销售法第49章规定的一般处罚。
日期:201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