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9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 1011301812 号公告,预告修订“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预告终止日为8 月 28 日。修订要点如下:
一、增列专供3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食品器具及容器塑化剂的使用限制。(修正条文第4条)
二、增列塑料类一般规定中塑化剂的材质及溶出试验规定;增列聚氯乙烯(PVC)材质试验中塑化剂的规定。(修正条文第5条)
三、条次变更。(修正条文第6条)
修订后的“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如下:
第1条 本标准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塑料制食品容器及包装不得回收使用。
第3条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装不得有不良变色、异臭、异味、污染、发霉、含有异物或纤维剥落。
第4条 专供3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食品器具及容器,不得添加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及邻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等四种塑化剂。
第5条 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应符合下列试验标准:
一、一般规定:
品名及原材料 | 材质试验项目及合格标准 | 溶出试验 | 备注 | ||
溶媒 | 溶出条件 | 项目及合格标准 | |||
器具 | 应为无铜、铅或其合金被刮落之虞之构造。 | ||||
铜制或铜合金制之器具、容器、包装 | 除具有固有光泽且不生锈者外,直接接触食品部分应全面镀锡、镀银或经其它不致产生卫生上危害之适当处理 | ||||
镀锡用锡 | 铅:5%以下。 | ||||
器具、容器、包装之制造、修补用金属 | 铅:10%以下; 锑:5%以下。 | ||||
器具、容器、包装之制造、修补用焊料 | 铅:20%以下。但罐头空罐外部用焊料适用下列规定:双重卷封罐:铅98%以下;非双重卷封罐:铅60%以下。 | ||||
器具、容器、包装 | 着色剂应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用量标准之规定;但着色剂无溶出或浸出而混入食品之虞者不在此限。 | ||||
玻璃、陶瓷器、施珐琅之器具、容器—(a)深2.5㎝以上,且容量1.1L以下 | 4%醋酸 | 常温(暗处)24小时 | 铅:5ppm以下; 镉:0.5ppm以下。 | ||
玻璃、陶瓷器、施珐琅之器具、容器—(b)深2.5㎝以上,且容量1.1L以上 | 4%醋酸 | 常温(暗处)24小时 | 铅:2.5ppm以下; 镉:0.25ppm以下。 | ||
玻璃、陶瓷器、施珐琅之器具、容器—(c)深2.5㎝以下或液体无法充满者 | 4%醋酸 | 常温(暗处)24小时 | 铅:17μg/cm2以下; 镉:1.7μg/cm2以下。 | ||
金属罐〔以干燥食品(油脂及脂肪性食品除外)为内容物者除外〕 | 水 | 60℃,30分钟。(食品制造加工或调理等过程中之使用温度达100℃以上者,其溶出条件为95℃,30分钟) | 砷:0.2ppm以下(以As2O3计);铅:0.4ppm以下; 镉:0.1ppm以下; 酚:5ppm以下; 甲醛:阴性; 蒸发残渣:30ppm以下;30ppm以上者其氯仿可溶物应为30ppm以下。 *以上各项适用于pH5以上之食品用金属罐。 **酚、甲醛及蒸发残渣试验仅限于以合成树脂涂漆者。 | ||
0.5%柠檬酸溶液 | 60℃,30分钟 | 砷:0.2ppm以下(以As2O3计); 铅:0.4ppm以下; 镉:0.1ppm以下。 *以上各项适用于pH5以下(含pH5)之食品用金属罐。 | |||
4%醋酸 | 60℃,30分钟(食品制造加工或调理等过程中之使用温度达100℃以上者,其溶出条件为95℃,30分钟) | 蒸发残渣:30ppm以下。 *仅适用于pH5以下(含pH5)之食品用金属罐且只限于以合成树脂涂漆者。 | |||
20%酒精 | 60℃,30分钟 | 蒸发残渣(酒类用):30ppm以下。 *仅限于以合成树脂涂漆者。 | |||
正庚烷 | 25℃,1小时 | 蒸发残渣:90ppm以下。 *适用于以天然油脂为主原料,且其涂膜中之氧化锌含量在3%以上之涂料涂于罐内面者。 | |||
正戊烷 | 25℃,2小时 | 氯甲代氧丙环单体(Epichlorohydrin Monomer):0.5ppm以下。 *仅限于以合成树脂涂漆者。 | |||
酒精 | 5℃以下,24小时 | 氯乙烯单体:0.05ppm以下 *仅限于以合成树脂涂漆者。 | |||
器具(附有直接通电流于食品中之装置者)之电极 | 限用铁、铝、白金及钛。(但通于食品中之电流为微量者,亦可使用不锈钢。) | ||||
塑料类 | 铅:100ppm以下;镉:100ppm以下。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甲酯(DMP)、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及邻苯二甲酸二乙酯(DEP)等8种物质,个别含量不得超过0.1%(重量比) | 水 | 60℃,30分钟(食品制造加工或调理等过程中之使用温度达100℃以上者,其溶出条件为95℃,30分钟) | 高锰酸钾消耗量:10ppm以下。 | |
4%醋酸 | 重金属:1ppm以下(以Pb计)。 | ||||
正庚烷 | 25℃,1小时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i-(2-ethylhexyl)phthalate,DEHP):1.5ppm以下;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i-n-butyl phthalate,DBP):0.3ppm以下;邻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30ppm以下;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9ppm以下;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9ppm以下;己二酸二辛酯(DEHA):18ppm以下 | 1.塑料类器具、容器、包装除应符合一般规定外,尚应符合塑料类之规定。 2.材质试验中有关塑化剂之规定,不适用聚氯乙烯材质。 | ||
纸类––其内部材质与内容物直接接触之部分为蜡或纸浆制品者 | 荧光增白剂:不得检出。 | 水 | 60℃,30分钟(食品制造加工或调理等过程中之使用温度达100℃以上者,其溶出条件为95℃,30分钟) | 砷(pH5以上之食品用容器、包装):0.1ppm以下(以As2O3计);甲醛:阴性;蒸发残渣(pH5以上之食品用容器、包装):30ppm以下;30ppm以上者,其氯仿可溶物应为40ppm以下。 | 1.适用于与食品直接接触,以纸浆或木、甘蔗、芦苇、麻、稻草、麦秆、稻壳、竹等农业资材之植物纤维为主体之餐盒、盘、碗、杯类等容器,如涂布塑胶、贴合塑料薄膜或其它以物理方式即可分离出塑料或其它金属箔成分含量重量低于整体重量百分之十以下者。 2.乳品用纸制容器应符合「乳品用容器、包装之规定」。 3.添加物:应符合出口国食品用纸有关规定。 4.如以纸类为原料,应使用具有完整包装并良好贮存之食品用纸,不得 使用废料;正版纸及切边纸保存期限分别为24个月及6个月。 5.不得使用回收材料,如用农业资材者,以原生一次料为限。不得含有害物质之竹木原材。 6.纸品与食物接触面未被塑料(含合成树脂)完全覆盖者,应依其材质归类为其内部材质与内容物直接接触之部分为蜡、纸浆制品者或植物纤维者。 |
4%醋酸 | 砷〔pH5以下(含pH5)之食品用容器、包装〕:0.1ppm以下(以As2O3计);重金属:1ppm以下(以Pb计):蒸发残渣〔pH5以下(含pH5)之食品用容器、包装):30ppm以下;30ppm以上者,其氯仿可溶物应为40ppm以下。 | ||||
正庚烷 | 25℃,1小时。 | 蒸发残渣(油脂及脂肪性食品容器、包装):30ppm以下;30ppm以上者,其氯仿可溶物应为40ppm以下。 | |||
20%酒精 | 60℃,30分钟 | 蒸发残渣(酒类用容器、包装):30ppm以下;30ppm以上者,其氯仿可溶物应为40ppm以下。 | |||
––其内部材质与内容物直接接触之部分为植物纤维者 | |||||
––其内部材质与内容物直接接触之部分为塑料类者 | 应符合塑料类之有关规定。1.以本标准「二、塑料类之规定」所列塑料材质为原料者,应符合各材质之规定。2.除上述外之其它塑料,其溶出试验应符合「金属罐」有关合成树脂涂漆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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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