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非法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告如下:
一、任何企业或个人严禁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养殖、出栏、运输、屠宰过程中非法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严禁收购、贩运、屠宰含“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动物,以及销售、加工含“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动物产品。
二、养殖场(户)、畜禽屠宰厂(点)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对养殖、屠宰的生猪、肉牛、肉羊进行“瘦肉精”自检,乡镇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抽检力度,抽检不合格的,由县政府组织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三、畜禽产品经营者、生产加工企业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畜禽产品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以下简称“两证”),未取得“两证”的畜禽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生产加工企业和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购入使用。
四、县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将依法打击上述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非法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县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317-4127309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12315 0317-4220315
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青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6日
日期:202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