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62号)和《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63号),涉及我市6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润田酱料厂生产的“粤味烧腊酱”产品
东莞市润田酱料厂生产的“粤味烧腊酱”产品(商标:/,规格型号:3kg/瓶,生产日期:2020/8/18),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粤味烧腊酱产品(规格型号:商标:/,规格型号:3kg/瓶,生产日期:2020/8/18)共12瓶;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0〕Z511190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生产员工操作不当。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生产员工培训,规范操作。
二、东莞市吉旺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爱上泡鸭翅”产品及“爱上泡鸭爪”产品
东莞市吉旺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爱上泡鸭翅”产品(商标:吉旺嫂,规格型号:422g/包,生产日期:2020/9/7)及“爱上泡鸭爪”产品(商标:吉旺嫂,规格型号:548g/包,生产日期:2020/9/12),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爱上泡鸭爪”(包装规格:548g/包;生产日期:2019-08-02)、“爱上泡鸭翅”(包装规格:422g/包;生产日期:2019-08-02),曾于2019年12月13日被我局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予以从重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吊销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0444190004034);2、禁止东莞市吉旺嫂食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周扬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3、没收违法所得10076元;4、处罚款18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1〕Z501070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1、配料人员操作失误,导致食品添加剂添加量超标;2、生产车间、生产工具清洗消毒不彻底,存在污染导致产品微生物超标。
三、东莞市清凤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客家腊肉”产品
东莞市清凤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客家腊肉”产品(商标:图案,规格型号:454克/袋,生产日期:2020/9/13),氯霉素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8袋“客家腊肉”;2、没收违法所得280元;3、处罚款10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1〕Z6010402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产品的原料五花肉有兽药残留。针对以上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供应商评审;2、对每批猪肉送检,确认合格再使用。
四、东莞市健绿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健绿保绿豆冰沙”
东莞市健绿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健绿保绿豆冰沙”产品(商标:/,规格型号:300g/杯,生产日期:2020/10/26),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生产的“健绿保绿豆冰沙”产品其“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JLB 0001S-2017《冰沙饮品》标准,该产品在东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20A5754)上其他检验项目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该食品、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无出厂检验记录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1〕Z50115002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没有按照生产工艺流程进行生产。针对以上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后续生产加强管理,严格按要求开展生产工作。
五、东莞市超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蜂蜜百香果果汁饮料”产品
东莞市超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蜂蜜百香果果汁饮料”产品(商标:/,规格型号:360毫升/杯,生产日期:2020/10/20),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项目均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决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7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1〕Z10115X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1、滤水机在生产过程中损坏,未能及时修理;2、员工食品安全意识不够强,在滤水机损坏的情况下仍然继续生产此批产品。针对以上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保持生产车间干净整洁的环境,落实各个环节的灭菌措施。2、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督促从业人员定期健康体检。3、合理存放,冷库做好产品合格品区与不合格品区标示。4、加强食品加工设施设备检查工作,督促落实晨检。
六、东莞市晨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轧糖”产品
东莞市晨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轧糖”产品(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10/22),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属初次被发现违法,我局暂未收到当事人涉案不合格产品质量的投诉,且暂未发现其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从轻处罚情形,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1〕Z6010807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生产管理存在漏洞。针对以上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生产要求,员工进入车间前需更衣并做好个人消毒工作,生产前车间需紫外线灯消毒,严禁非相关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场所。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8日
日期:202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