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2日,由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提起的自治区首例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民事公益诉讼在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工作人员出庭支持起诉。
2018年,王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涂改生产日期的方式,销售已过期和临近过期食品。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6月29日对该起案件做出刑事判决,判决王某某等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王某某、毛某某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自治区消费者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在公告期内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王某某、毛某某的民事公益诉讼,同时申请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原告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作出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庭审中各方围绕案件事实进行了举证,庭审程序结束后,合议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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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