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在服务全市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迎难而上、勇于担当,对影响市场环境、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动进行了严查,现将查办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四
新抚区某干调批发商行涂改食品生产日期案
基本情况
2020年9月11日,抚顺市市场监管局和新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新抚区某干调批发商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商行工作人员正在涂改超期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抚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扣押了涂改生产日期的食品。
定性和处罚
当事人涂改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涂改生产日期的食品,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点评和提示
食品超过保质期后,营养成分和微生物都会产生变化,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抚顺市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案例五
汪某某未经许可生产加工熟食案
基本情况
2020年4月27日,根据群众举报,抚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生产加工鸡鸭熟食制品的黑窝点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扣押白条鸭105箱共1669公斤。
定性和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未经许可或者登记备案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
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原料冻白条鸭105箱(1669公斤),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点评和提示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无证生产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案值较大或者危害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六
顺城区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基本情况
2020年,经抽检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冷面,共有4批次检出禁止添加的“脱氢乙酸钠盐”。
定性和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5250元人民币,并处罚款5万元人民币。
点评和提示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及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是《食品安全法》明确禁止的行为。特别提醒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不要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七
张某销售含有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案
基本情况
2020年9月24日,抚顺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进行抽样检验,检出在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定性和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1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点评和提示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本案当事人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所以不能免予处罚。
案例九
孙某某销售假冒白酒案
基本情况
2020年8月21日,抚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白酒经销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其经销的三种共计35瓶白酒经权利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抚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扣押了前述35瓶白酒。
定性和处罚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收当事人被扣押的35瓶白酒,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
点评和提示
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知名品牌白酒时,一定要索要记载瓶号的购物凭证。同时警示经营者,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对销售假冒商品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如果情节严重,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日期:202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