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高平市坤立达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高平市坤立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高平市坤立达科技有限公司长平加气站进行检查时,该分支机构不能提供装有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的两台低温液体贮槽的注册登记手续,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件的情况下,于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13日间,对晋城市快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75车次所使用的气瓶充装了LNG,经核算共充装LNG量为14136.71千克,货值46651.09元,违法所得46651.09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晋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6651.09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晋城市城区蒋贺林面食加工部(蒋贺林)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0年5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晋城某酒店经销的“凉皮酿皮(面皮)”检出硼砂,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定性为有毒有害食品。经调查,该批次“凉皮酿皮(面皮)”是由晋城市城区国喜蔬菜店(辛国喜)从晋城市城区蒋贺林面食加工部(蒋贺林)处购进,并销售给该酒店。经过蹲点查看、跟踪调查,并联合晋城市公安局对其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有1袋已开封的硼砂,当事人承认在生产过程中添加少量硼砂。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晋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三
山西东方美人医疗整形美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0年5月19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山西东方美人医疗整形美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2020年5月14日,当事人在“东方美人”公众号上对公司业务进行宣传,宣传内容为“晋城这次牛了!省内首家高级脸私人订制医院、全国双眼皮修复基地、整形失败修复基地——东方美人医美整形新院,坐标锁定晋城。”
当事人发布含有省内首家用语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晋城市城区汇盛烟酒副食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19年10月15日,接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举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晋城市城区汇盛烟酒副食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老白汾、竹叶青等白酒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辨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为540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2017年曾因同样理由被行政处罚,属于5年内实施了两次商标侵权行为,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给予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山西百家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
2020年3月3日,接上级《关于迅速查办疫情相关商标代理线索加强行业监管工作的函》,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对函中涉及辖区企业“山西百家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认为当事人代理“阳城县万康源面粉加工厂”申请“李文亮”文字商标的行为具有不良影响,构成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开发区分局按要求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约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泽州县巴公镇一村市场国伟水果批零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4月29日,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泽州县巴公镇一村市场国伟水果批零部当日购进的凉粉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200117407101004C)显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泽州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0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高平市郭强百货批发商城哄抬口罩价格案
2020年2月3日,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高平市义乌小商品城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口罩涉嫌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现网上已经曝光,希望尽快查处”。2月6日,举报人提供了购买口罩的实物及购物小票,并提交了相关情况说明。
经调查,当事人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经营场所内的口罩与“飘安控股河南有限公司”声明函表述的内容不一致,为商标侵权产品。
在山西省启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当事人哄抬价格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违法获利1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高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3月2日高平市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郭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扣押在案的口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八
阳城县芹池军良农资五交化商店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化肥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检中,阳城县芹池军良农资五交化商店销售的复合肥料,经检验不合格。经调查,上述复合肥料是从阳煤丰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闻喜复合肥分公司购进,货值金额为1.5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陵川县金成鑫烟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汾酒案
2020年7月14日,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配合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辖区内酒类销售经营店进行抽查。在陵川县金成鑫烟酒行发现销售有假冒注册商标的汾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现场查获的假冒汾酒厂的酒当场出具了鉴定证明。
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产品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及检验报告。当事人称涉案的汾酒未进行销售,没有违法所得。按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当事人所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汾酒的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汾酒的违法行为。陵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给予没收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汾酒,并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沁水县龙港镇精明眼镜店(王素花)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20年9月11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王素花经营的沁水县龙港镇精明眼镜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和隐形眼镜护理液。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产品是从郑州目易眼镜有限公司购进,可提供供货方及涉案产品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但提供不出购进票据和销售记录,货值金额共8151元,违法所得为1513.5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沁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经营的三类医疗器械和违法所得1513.5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