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提醒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好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将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及行政处罚和消费维权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0个
执法的案例分别是:
1.王某峰等人制售劣质口罩案
2020年2月4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公安机关查获涉嫌不合格口罩生产加工和存储等窝点。因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10名涉案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人被逮捕。此案入选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双打行动”典型案例,也是全省系统唯一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进行通报的案件。
2.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从某公司购入普通非医用口罩1万只,同日在淘宝天猫开设的店铺进行销售。在销售页面将购进的该普通口罩宣称为“医用防护口罩一次性单独包装加厚男女儿童防病毒防病菌KN95”、“KN95级别,医用防护口罩”。在页面上的“宝贝详情”内,标注有医疗器械产品名称“防护口罩”等虚假内容。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万元。
3.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当事人通过网络店铺运营方案、“刷单”计划等方式明确“刷单”要求,利用其“刷单”平台、雇用“刷手”模仿真实购买者购买网络商品的流程,采用寄送空包裹等非真实发货的方式获取物流信息,以形成完整的交易记录,并直接或通过第三人返还“刷手”虚假交易订单本金、支付“刷手”“刷单”佣金,完成虚假交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万元。
4.某珠宝商行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中国黄金】与国同庆!活动经费100万元,集赞领领上千份豪礼!黄金免费换!”商业广告,其中多处使用了中国国旗、错绘的中国地图等宣传内容。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2020年6月,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7.5万元。
5.某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18年2月,当事人以43元/箱的价格从不明渠道购买“午拦山陈酿白酒”30箱,并以45元/箱的价格在建湖县上冈镇销售。当事人销售的“午拦山”陈酿白酒,在产品外包装(食品标签)上正面突出标注 ,构成商标使用,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注册在同类商品上的 商标(注册号:15615867)、 (注册号:15615869)构成近似,构成商标侵权。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湖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午拦山陈酿白酒商品30箱,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6.某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药品案
当事人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4月29日,先后从某制药有限公司购进6个批次、生产日期为2019年10月16日至2020年1月31日之间的清开灵颗粒对外销售。上述清开灵颗粒外包装标注专利权已于2019年5月7日因有效期届满终止。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盐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产品,予以公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55250.37元的行政处罚。
7.某建材城发展有限公司在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收取电费案
当事人从2018年1月开始,对建材城照明用户每户每月收取3度电作为损耗,动力用户每户每月收取5度电作为损耗。同时,于2018年1月起按0.97元/度的价格向用户收取电费,于2019年8月起按0.87元/度的价格收取电费,于2019年9月起按0.79元/度的价格收取电费。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5倍罚款,罚没共计209024.79元的行政处罚。
8.“3·25”特大销售走私冻品案
2020年1月14日,市市场监管局在城南某食品经营户的冷库内现场发现160箱猪胃只有外文标签,无中文标识,怀疑系走私冻品,遂现场予以扣押,并开展进一步调查工作。鉴于经营该批走私冻品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该食品经营户的相关经营行为、往来账目等开展调查。经鉴定,该批进口冷冻肉类制品属于非法进口货物。在查证该单位涉嫌犯罪后,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3月25日立案侦查。截至目前,已捣毁江苏、安徽、河南等地销售窝点26处,抓获犯罪嫌疑人54名,涉案资金达1390余万,共查扣涉及20多个国家30余个品种的走私冻品30余吨。
9.某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LNG)充装
2020年01月08日,根据群众举报,射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县某灯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一辆挂车装载的罐式集装箱正为某灯具公司的5只低温绝热气瓶充装天然气。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天然气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5次为该灯具公司充装天然气7425升,共计得销气款为37125元,获利为3712.5元。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射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712.5元,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10.某食品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0年6月11日,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某食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计量不准,现场2公斤的砝码显示2.2公斤。依据《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没收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0个维权的案例分别是:
1.包修期限有争议 消协调解予延保
2020年6月,消费者王先生投诉,反映自己于2018年7月购买了一部手机,2019年4月该手机出现电池发热、摄像头不清晰、屏幕发热等故障,先后3次到该手机售后维修,但这些故障未能消除,2019年6月该手机厂家同意为王先生更换新机。2019年7月消费者王先生拿到了更换的同款新机,但厂方对新机给出了90天免费延保的相关条款,2020年6月新手机又一次出现了电池发热、通话间接性中断等故障,返厂后公司认为已经超过包修期拒绝免费维修。经调解,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手机按三包规定免费维修,并从新机换取之日起保修一年。
2.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
消费者韦某投诉称2020年6月23日在盐城经济开发区某4S店订购轿车一辆并签订了订购合同,当日通过支付宝交付了5000元订金,后因其他原因不能购车,希望退还5000元订金遭到4S店拒绝。经调解该4S店退还5000元订购金。
3.购物被烫伤理应获赔偿
2020年7月7日晚,消费者王某带十岁的男孩到宝龙广场某快餐店消费,由于该店外卖咖啡使用纸杯,该男孩在手拎纸杯时被热咖啡烫伤,事后该快餐店以双方都有过错为由只愿意承担部份医药费,但是消费者认为自己的孩子受伤,家人请假在家陪护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孩子如果手臂留下疤痕后期的美容费等商家应当承担30000元。双方争议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遂向12315投诉。经调解,该门店负责人向消费者当面道歉,并承担全部医药费、交通费用、误工、护理费等其它费用合计15000元。
4.怀孕不便健身 消协维护权益
2017年,亭湖区贾女士在某健身房办理了一张健身卡,因结婚怀孕的原因,该健身房同意给贾女士健身卡延期一年,并办好延期手续。2019年,健身房告知消费者健身卡过期不能使用。经调解该健身房为贾女士办理了延期手续。
5.家政培训无资质 投诉维权获退费
2020年9月陈女士等人投诉,称2019年底他们报名参加射阳县某月嫂母婴护理学校母婴护理培训,学校承诺每人缴费3000元,培训结束后可以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试,获得中级和高级技术证书,并全额退还所缴学费3000元。陈女士等人已通过中级培训并获得了中级技术证书,学校也退还费用1000元。但近期培训学校突然告知,获得中级技术证书五年后方可参加高级技术考试。陈女士等人不愿意参加五年后高级技术培训及考试,要求培训机构退回剩余2000元的培训费,培训机构拒绝退费。经调解,培训学校退还参加培训人员费用1500元/人。
6.网购名包无凭证 消协调解促退款
2020年7月,某消费者投诉,称其2019年12月通过手机微信向射阳某微商订购GUCCI包一只,付清全款3268元。微商承诺此包从日本购买发货。因疫情的原因,2020年7月1日微商才从日本EMS发国际包裹,7月9日收货后投诉人发现此包并不是从日本发货,随即要求经营者退货并退还全部费用,遭到经营者拒绝。经调解,投诉人自愿补偿经营者损失268元,经营者同意退还购包款3000元。
7.违规收取“续保押金” 车主获退2500元
消费者王先生于2019年在盐南高新区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提车时被该公司要求缴纳2500元保险押金,需连续3年在该公司购买保险方能退还押金。王先生在该公司缴纳了近7000元,购买了第一年的车辆保险。第二年,王先生打算续交保险时得知,该公司要求王先生购买的车险高出市场价2000元,王先生拒绝购买,并要求该公司退还2500元续保押金,被该公司以合同违约为由予以拒绝。经调解,该公司退还了王先生2500元续保押金。
8.销售过期奶粉 赔偿又被处罚
2020年8月19日消费者王某投诉称:2020年5月25日在盐都区尚庄镇某母婴店购买了2罐某品牌较大婴儿配方羊奶粉(6-12月龄 2段),其中有一罐已超过保质期(生产期日期:2017 08 25 有效期:2019 08 24),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消费者对经营者的解决方案不接受。经调解,母婴店同意按照奶粉价格的10倍赔偿消费者,同时承担消费者小孩的检查费、路费等费用,合计4200余元。调解结束后,工作人员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分局执法人员,2020年8月20日,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尚庄镇某母婴店的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10000元处罚。
9.疫情影响未入托 消协调解获退款
2020年4月29日消费者王某某投诉称:其于2019年8月份为2岁多的孩子在响水县某婴幼儿托育中心报了一年托育班,共交了14000元托育费用。因突发新型冠状肺炎,消费者考虑到孩子的健康问题,打算不再送孩子上婴幼儿托育中心,于2020年4月27日找该婴幼儿托育中心协商退还其14000元托育费用未果。经调解,该婴幼儿托育中心于2021年5月底前退还托育费12820元(扣除已上托育费1180元)。
10.周末不扣款造成个人征信出问题谁之责
2020年3月5日,安徽消费者刘某反映自己于2019年9月25日在安徽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某品牌轿车,全部车款97800元,首付39800元,其余58000元在该金融公司办理按揭贷款,合同约定每个月11日还款。2020年1月11日,因公司后台出了问题扣款未成功。但消费者刘某在后期办理其他金融业务时,发现自己的征信有逾期未还款记录。然后再次打该金融公司的客服电话,询问征信有逾期未还款记录的原因,被告知金融公司周末不扣款(1月11日为星期六),周一扣款未成功导致。经调解,该金融公司同意帮助消费者刘某消除征信不良记录。
日期:2021-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