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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省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食品核查通告〔2021〕004号)

   2021-03-11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76
核心提示:在2020年省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4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宁阳县胡银超市经营的鲜葱日记-香葱味发酵饼干,抽样单编号SC
在2020年省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4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宁阳县胡银超市经营的鲜葱日记-香葱味发酵饼干,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11234902;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春秋古城店经营的梳打饼干(发酵饼干),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11234389;新泰市青云街道赵万奎蔬菜店经营的芹菜(西芹),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35733660;新泰市青云街道吴贞东蔬菜店经营的芹菜(西芹),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35733671。现将该4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宁阳县胡银超市经营的鲜葱日记-香葱味发酵饼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0年10月22日开展的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鲜葱日记-香葱味发酵饼干,经山东世通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指标要求≤0.25g/100g,实测值0.4g/100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鲜葱日记-香葱味发酵饼干(标称生产者:龙海市乐阳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数量1箱(重量:4.75千克),进价57元/箱,售价14元/千克,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66.5元,违法所得9.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我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5元;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09.5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宁阳县胡银超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二、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春秋古城店经营的梳打饼干(发酵饼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0年9月30日开展的省级专项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梳打饼干(发酵饼干)(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11234389),经山东世通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标准指标为≤0.25g/100g,检验结果为0.35g/100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2020年10月28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当事人与上述梳打饼干(发酵饼干)生产厂家沂水浩客食品有限公司对接沟通后,沂水浩客食品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0月26日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2020年10月26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了复检申请。2020年11月16日,我局收到了复检结果通知书及复检报告,结论仍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梳打饼干(发酵饼干)9.5千克,现已全部售出,进价13.69元/千克,售价19.8元/千克,货值金额130元,违法所得58.05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梳打饼干(发酵饼干),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8.05元;罚款2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20058.05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肥城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认定进货渠道存在问题。下一步,将加强供货商管理,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对购进的食品严格把关。


  三、新泰市青云街道赵万奎蔬菜店经营的芹菜(西芹)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0年8月5日开展的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芹菜(西芹)[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0-08-05,标称生产者:无],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毒死蜱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为0.19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2020年8月5日,当事人从新泰市青龙路市场批发商处购进上述抽检的芹菜(西芹)10kg,当事人以4元/kg对外全部销售,涉案商品货值40元,获得销售利润10元。新泰市青云街道赵万奎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3000 元。罚没款合计:301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新泰市青云街道赵万奎蔬菜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进行了整改。


  四、新泰市青云街道吴贞东蔬菜店经营的芹菜(西芹)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0年8月5日开展的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芹菜(西芹)[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0-08-05,标称生产者:无],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毒死蜱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为0.082 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2020年8月5日,当事人从新泰市青龙路市场批发芹菜处购进上述抽检的芹菜(西芹)2.5kg,当事人以4元/kg对外销售,被抽检工作人员抽走2kg,剩余的0.5kg自己食用,涉案商品货值10元。新泰市青云街道吴贞东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罚款3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新泰市青云街道吴贞东蔬菜店进行了原因排查,进行了整改。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5日



日期:2021-03-11
 
地区: 山东 泰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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