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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过期食品被投诉 商家赔偿被罚两损失

   2021-03-11 毕节市场监管微信号609
核心提示:【导语】  近日,毕节市消费者协会精选十起发生在2020年度的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案例涉及预收款消费、教育培训、汽车消费、中介
【导语】


  近日,毕节市消费者协会精选十起发生在2020年度的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案例涉及预收款消费、教育培训、汽车消费、中介服务、安全、食品、干洗等消费领域,均由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消协组织工作人员成功调解。现予公布,希望对消费者有所启迪。


  经营过期食品被投诉   商家赔偿被罚两损失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7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朱昌分局接到投诉,消费者葛某投诉千溪乡龙某食品店销售过期食品,投诉人称家中四个孩子购买了商家紫菜食用后出现拉肚子、呕吐的情况。在寻求当地政府组织协调处理无果后,于是向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朱昌分局进行投诉请求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0年7月27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朱昌分局接投诉后,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于2020年7月27日至8月6日期间,在上级部门的参与指导帮助下,多次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投诉方七星关区龙某食品店赔偿消费者相关损失金额10529.24元,并支付相关费用2843.08元,共计13372.24元。同时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朱昌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食品店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并处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该食品经营店销售过期变质紫菜,损害了消费者身体健康,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支付相关费用。同时启动“诉转案”机制,对经营者实施了5万元的行政处罚,以行政刚性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毕节市消费者协会



日期:2021-03-11
 
地区: 贵州 毕节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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