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国家局、省局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4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青岛市城阳区源真富海珍品店经营的“鳕鱼片”,抽样单编号为GC20370000410230492;青岛国货汇海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万象汇生活超市经营的“授渔翁”烤鱼片,抽样单编号为SC20370000410238093;青岛双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酱”和“调和麻汁”,抽样单编号为SC20370000410230067、SC20370000410238153。现将该4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青岛市城阳区源真富海珍品店经营的“鳕鱼片”抽检不合格案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12月24日,市局向青岛市城阳区源真富海珍品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0〕0413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青岛国货汇海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万象汇生活超市经营的“授渔翁”烤鱼片抽检不合格案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12月4日,市局向青岛国货汇海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万象汇生活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29.36元,合计50529.36元,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0〕0411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公司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三、青岛双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酱”和“调和麻汁”抽检不合格案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11月11日、11月25日,市局向青岛双宝食品有限公司分别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生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生产的“花生酱”和“调和麻汁”经检验不合格,分别构成生产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食品案、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合并处罚,处罚内容如下:罚款14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96.14元,合计148596.14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将上述违法行为和处罚情况通报胶州市市场监管局。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0〕041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公司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我局已将当事人违法行为通报胶州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其加强监管,督促整改落实。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日
日期: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