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水产)局,有关检测机构:
为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全过程管理,依法规范和约束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并完善相应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和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客观要求,也是规范农产品生产、促进农业标准化和维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措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增强意识、高度重视,尽快依法、规范地启动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二、科学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范围和重点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各相关部门在农产品及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监督抽查的产品应当是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可以是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监督抽查的对象主要是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抽查的内容主要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兽药、重金属、病原微生物、生物毒素、外源性非法添加物、防腐剂、保鲜剂等残留污染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档案记录、包装标识等强制性要求的落实情况。
三、合理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职责分工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构建"相互衔接、互不重叠"的监督抽查机制。农业部侧重对覆盖范围较广、社会关注度较高、风险隐患较大的农产品及"三品一标"农产品的国家监督抽查,并依法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侧重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规模化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相应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并按照权限公布相应监督抽查结果;地、县两级农业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产品生产过程规范化、产地准出的监督检查和相应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依据职责公布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相关信息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过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另行重复抽查。
四、认真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由农业部按年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并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地、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和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本级监督抽查计划,并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区、本行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报农业部备案。监督抽查过程中确认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和督促整改。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移交。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所需经费应当统一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通过计量认证和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明确抽查产品的种类、安全参数范围、抽样方法、检验标准、残留限量、抽检产品名称及其生产经营者名单等。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相应标准或实施方案规定的数量。
五、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规范和条件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法制性,相关的抽样、检测、判定、结果反馈及公告等工作,必须科学规范和依法开展。农业部正在抓紧组织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规范,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届时要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规范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抓紧制定本省(区、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规范,明确省、地、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抽查工作中的职责任务、抽查重点、结果报送、信息反馈和对外公布程序等。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过程中,要加强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检验检测方法的培训,对抽样人员和检测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和执证上岗制度。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扬和表彰;对在监督抽查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伪造检测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抽查,是一项全新的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启动和实施。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加强沟通和联系。农业部联系方式: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应急处,(010)59193165,59191848.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期:201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