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东昌府区2月份处罚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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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7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在东昌府区一品香家常菜馆抽取的鸡蛋进行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东昌府区一品香家常菜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02月0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角肆分(0.24元);
2、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玖拾玖元柒角陆分(4999.76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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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6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吴浙购物超市抽取的正山小种(分装)R-1895茶叶,经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审查,聊城市东昌府区吴浙购物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02月05日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120.00元);
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捌仟壹佰贰拾元整(8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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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6日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小韩炒货店销售的原味瓜子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原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经查证,该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54.8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元)。
罚没合计: 人民币伍仟贰佰伍拾肆元捌角。(525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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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8日我局对聊城市东昌府区百信超市经营的韭菜进行抽检,检验报告记载腐霉利检测结果为7.12mg/kg,标准要求为≤0.2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经查证,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2021年2月5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仟圆整(6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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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6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聊城市东昌府区张纯芝淡水鱼批发部 正在销售的鲤鱼行抽检。经查证,该单位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2021年2月 8日,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壹元(1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
罚没合计伍仟零壹元(5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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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5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聊城市东昌府区会芹粮油店正在销售的鸡蛋行抽检。经查证,该单位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2021年2月 8日,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壹元陆角(41.6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
罚没合计伍仟零肆拾壹元陆角(504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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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4日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聊城市东昌府区金兰肉食部正在销售的猪肉进行抽检。经查证,该单位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2021年2月 8日,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叁拾捌元(38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
罚没合计伍仟零叁拾捌元(50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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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份,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NO:ZZE11119/053),聊城市高新区家辉蔬菜水果门市部经营的“标称购进日期为2020-11-24的香蕉”,经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02月08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元;
2.罚款500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伍仟零贰圆肆角(500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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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01月07日收到聊城市高新区发展环境保障部案件移送函(聊高市监案移(2021)0104001号),聊城市高新区刚强水果店向聊城市高新区顾官屯镇天福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2020-11-23的豇豆经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检测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02月08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聊城市高新区刚强水果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2、罚款500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伍仟零壹圆捌角(500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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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21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聊城市东昌府区老刘榨油坊生产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20.09.05)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查证,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02月08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三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物品玖拾柒点柒公斤(97.7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肆元陆角(4.6元);
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罚没合计共计:叁仟零肆元陆角(300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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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5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聊城市东昌府区天丰粮油店经营的辣椒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甲霜灵和精甲霜灵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2月19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圆整(68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贰圆肆角整(12.40元)。
罚没共计人民币:陆仟捌佰壹拾贰圆肆角整(681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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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9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鲜生活卫育店经营的砂糖桔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2月20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玖圆捌角整(19.8元)。
罚没共计人民币:壹万零壹拾玖圆捌角整(1001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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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0日,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聊城市东昌府区长华豆花香快餐店经营的油条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1年2月19日,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陆仟捌佰元整人民币(68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伍元整人民币(5.00元)。
罚没共计陆仟捌佰零伍元整人民币(68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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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02日对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劈柴蒸碗粗粮餐厅购进的辣椒进行抽样检测,经山东华一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F201104010),检验报告上显示,经抽样检验,甲霜灵和精甲霜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2月20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元人民币(4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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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22日对聊城市第三人民医院购进的生姜进行抽样检测,经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SK92004201011),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2月20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元人民币(4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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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02日对聊城市东昌府区行行行副食蔬菜经营部购进的黄瓜进行抽样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F201104006),检验报告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2月19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元整(4.00元);
2、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元整(680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陆仟捌佰零肆元整(6804.00元)。
日期: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