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16号)精神,按照《关于印送<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函》(编综函字〔2011〕144号)要求,切实履行畜牧兽医部门监管职责,近期,我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部门和有关单位下发了《农业部关于下达2012年兽药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的通知》(农财发〔2012〕36号),拨付了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经费,用于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快速检测、监督检查等工作。为确保做好2012年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技术要求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督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落到实处。
(二)省级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条/盒(以下简称试纸条)的招标采购,试纸条要及时发放到各县级项目承担单位,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试纸条在我部备案产品中选择,投标单位应向省级兽药监察机构提供样品进行产品性能比对试验,试验结果作为确定中标产品的重要依据。
(三)快速检测过程中筛选出的阳性样品,县级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送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各确证检测机构应及时将确证检测结果反馈送样单位并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四)经确证检测判定为阳性的样品,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溯源调查,并将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二、检测范围
(一)快速检测。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选择生猪定点屠宰场(厂、点),科学确定采样点,采样点要覆盖每一个县(区、市),全年均匀采样,采样检测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定点生猪年屠宰量的千分之一;
(二)确证检测。经快速检测为阳性的样品全部进行确证检测;
(三)确证检测经费和采样费如有节余,可适当提高快速检测抽检数量。
三、检测品种
每份样品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三种“瘦肉精”类物质。
四、样品采集和检测方法
(一)采样方法参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 763-2004)执行。
(二)确证检测方法参照农业部相关标准(附表1)执行。
五、其他要求
(一)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培训,确保操作人员能熟练掌握样品采集和检测方法。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监督检测工作,对检测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兽医局反馈。
(三)各地要在8月30日和11月20日前将快速检测和确证检测的数据和结果(附表2)报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汇总分析,并报我部兽医局。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分别于9月底、12月底前将分析总结报告报我部兽医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农业部兽医局检疫监督处
冯 梁 电话:010-59191431 传真:010-59191855
电子邮箱:shyjjdch@agri.gov.cn
2.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邢嘉琪 电话:010-62103546 传真:010-62103546
电子邮箱:xingjiaqi@ivdc.gov.cn
附表:1.“瘦肉精”确证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2.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结果报送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附表.doc
日期:2012-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