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见附件)于2021年1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合法开展人工繁育经营活动,因名录调整依法需要变更、申办有关管理证件、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
2021年2月1日
附件:
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公告-3.pdf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pdf
日期:2021-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