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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果汁和同类产品标签及成份规定

   2012-05-23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网513
核心提示:2012年4月27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第2012/12/EU号指令,修订关于供人饮用的果汁及同类产品的理事会指令2001/112/EC。 第2001/112


    2012年4月27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第2012/12/EU号指令,修订关于供人饮用的果汁及同类产品的理事会指令2001/112/EC。

    第2001/112/EC号指令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果汁和同类产品在欧盟市场自由流动。为此,指令订立具体条文,涵盖这些产品的生产、成分和标签事宜。

    不过,鉴于国际标准时有修订,以及为了防范标签在产品成份方面误导消费者,新指令更新了有关条文。

    以两种或以上水果制成的果汁,新指令要求其产品标签必须列明所用水果,以果汁或果泥份量计算由高至低在成份表中排列出来。用来调节酸味、每公升最多含3克的柠檬汁及/或青柠汁则属例外。

    然而,用3种或以上水果制成的产品,可以"数种水果"或类似字眼来代替使用水果名单,或标明水果种类数目亦可。

    认可成份方面,指令附件载有关于认可成份及添加剂的最新规定,特别是和添加糖份及防腐剂有关的新规定。

    指令不再允许果汁添加糖份,不过以果泥和水份制成的"糖浆",却可含有糖份或甜味剂。为免混淆,含人造甜味剂的糖浆不得贴附"无添加糖份"标签。假如糖份是天然存在于果蜜里,则其标签应说明产品含有天然存在的糖份。

    指令指出,业界在果汁产品加上"无添加糖份"营养声明的做法由来已久。为协助业界向消费者提供确当的资料,可以在标签加入"由2015年10月28日起,果汁不得含有添加糖份"的声明字句,直至2016年10月28日为止。这些产品包括果汁、以浓缩产品生产的果汁、浓缩果汁及脱水果汁粉。

    在2013年10月28日前按照前指令(2001/112/EC)规定投放市场或附贴标签的产品,仍可在市场销售,直至2015年4月28日为止。

    指令由2012年4月27日起生效,欧盟成员国须于2013年10月28日前把指令条文转置为全国法例。

    详情参见: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2:115:0001:0011:EN:PDF



日期:2012-05-23
 
标签: 果汁 标签
行业: 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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