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摊美味诱人
卤菜、凉拌菜、盐水鹅……
每每路过总忍不住多看两眼
但你在享受美味的过程中
是否注意到食品安全问题呢
不小心吃完中毒
那就悲剧啦!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与其丈夫赵某于2020年5月12日,在未领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食品安全、消毒防范措施未到位的情况下,在租住的泰州市姜堰区天目山街道某房屋内制作盐水鹅。当日下午天气炎热,被告人徐某、赵某骑三轮车至路边摆摊,在未冷藏保鲜的情况下对外销售,致王某等23名(当庭变更为19名)被害人食用盐水鹅后出现腹泻、腹痛、恶心、呕吐等症状。经鉴定,被告人徐某、赵某销售的鹅、鹅肠、鹅翅、鹅掌均检出巴累利沙门氏菌。
被告人赵某因2020年5月12日的食品安全问题已被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58元;没收白雪冷柜1台、盐水鹅9只、卤水3桶、碘盐4袋、鹅肠1盆、鹅血1桶、鹅脚、鹅翅膀1袋;处以罚款38000元,上述款项合计40058元(已缴纳26058元,余款按每月2000元分期缴纳)。
裁判结果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徐某协助被告人赵某制作、销售盐水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因涉本案被行政处罚已缴纳的罚款26058元,依法应当折抵相应罚金。二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禁止被告人赵某、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经营性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日期:2021-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