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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1-21 云南省人民政府891
核心提示: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云南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云南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防止耕地“非粮化”


  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我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稳定粮食生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扛实粮食安全政治责任,把确保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作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前提,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和发挥比较效益的关系,深入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切实提高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水平,确保粮食种植面积不减少、产能有提升、产量不下降。


  二、重点工作


  (一)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夯实各级政府在耕地保护中的主体责任,多措并举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力度,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加强国土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种植粮食耕地,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严格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先补后占”的占补平衡要求。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确实因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报批。(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


  (二)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按照“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建设要求,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永久基本农田及其他种粮耕地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加强提质改造,提高耕地质量。加强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有效提高耕地产能。大力推进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建立健全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评价制度。(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


  (三)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必须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和发挥比较效益的关系,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决定耕地用途,必须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油料、糖料、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进一步调整优化粮食生产结构,大力推进晚秋粮食生产和冬季农业开发,扩大小杂粮、小杂豆、马铃薯、鲜食玉米等粮食作物面积,增加土地产出效益。(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各地要把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实到地块,引导种植目标作物,保障粮食种植面积。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少的进行补划,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及时补划。引导作物一年两熟以上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至少生产一季粮食,种植非粮作物的要在一季后能够恢复粮食生产。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贯彻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挖塘养鱼等的处罚措施。(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落实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在用电、用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培育从事粮食专业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在示范认定、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推动尽快修订《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抓紧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对工商资本违反有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科技增粮措施。加大粮食作物新品种研发力度,积极研发高产、优质、抗逆、适应性广、适宜机械化耕作的粮食新品种。进一步加强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生产技术推广,推进良种良法配套,推广精细播种、配方施肥、病虫害综合防治、杂交稻旱作等关键技术。加强粮食加工、储藏技术创新,提高粮食初加工和精深加工能力,改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水平。加强粮食种植绿色高质高效示范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将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分解到地块。要坚决遏制住耕地“非粮化”增量,同时对存量问题摸清情况,从实际出发,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提高粮食种植面积、产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考核指标权重。(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粮食生产支持政策。落实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健全产粮大县利益补偿机制。将省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政策支持力度,有关农业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加强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大力推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提高种粮规模效益。探索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积极开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着力解决水稻机插、玉米籽粒机收等瓶颈问题,加快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支持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粮食经营效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粮食和储备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耕地种粮情况监测。按照国家部署,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将定期不定期开展各地耕地种粮情况监测,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把确保粮食安全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稳妥有序抓好贯彻落实。


  (二)全面组织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摸清本地耕地“非粮化”现状,建立台账,明确目标,分类施策,有序化解存量、坚决防止增量。


  (三)强化监督检查,层层压实责任。各地、有关部门要层层压实责任,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严格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并强化结果运用,对落实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约谈,并与有关支持政策和资金相衔接。


  各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情况于2021年3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日期:2021-01-21
 
地区: 云南
标签: 粮食
行业: 粮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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