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由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王某某等5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获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
近几年,在辽源市频发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即假保健品)系列刑事案件,引起了上级领导机关的高度关注,广大百姓对保健品安全的信心产生了动摇,百姓健康福祉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为遏制此类犯罪蔓延,依法追究案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从2020年8月制定出台了《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依法追究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民事责任”专项检察监督活动方案》,开展了为期一年的重点打击治理工作,通过“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进而达到“惠及一方”的目标,最终形成常态工作机制,保障辽源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法律规定,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食品药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检察机关立足职能,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捍卫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党和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是推进社会法治进程、促进食品安全民生建设的根本要求。通过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让违法者不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某等5人生产、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中主要成分为西布曲明,长期食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损害,对心血管系统、中枢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消化系统等产生不良反应,针对这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市检察院依法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现有证据充分证明被告王某某等5人三个层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已经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侵害,结合本案5人销售方式、销售保健食品“星空咖啡”的特殊性、受害人的不特定性和被告各自提出的辩解意见,人民法院在合议时一并充分考虑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在国家级媒体赔礼道歉,并分别判处各自承担销售价款10倍惩罚性赔偿金的判决。
此案系吉林省首例判决的一案三层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日期:2021-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