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安国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冯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已公开宣判,安国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案件详情
2019年10月份,一男子携带两盒锁阳伟哥到明官店乡邻康大药房进行推销,冯某在明知没有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来源不明的情况下以每盒三百元的价格购进两盒锁阳伟哥,欲销售获利。2019年12月12日,顾某到邻康大药房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一盒锁阳伟哥,服用后出现发烧症状,遂报案。经鉴定,涉案锁阳伟哥中含有保健食品中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案发后,冯某赔偿了顾某6500元。安国市检察院对此案高度重视,在危害百姓健康安全的问题上,态度坚决,旗帜鲜明,对违法犯罪依法从严惩处。通过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固定关键性证据,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依法快捕快诉,维护法律尊严。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食药安全关系群众生命安危,执法部门定将从严管控,利剑高悬,检察机关也会对生产、销售有害食药的犯罪行为坚决打击。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到正规合法食药销售地点购买并索要、保存票据;购买时一定要检验食药的来源、包装、标识、生产日期、批号等,注意查看商家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资质证明等。(供稿|安国市检察院)
日期: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