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凯里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五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依法判决五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的刑期,缓刑,并处10万元至4万元不等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支付5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惩罚性赔偿金;同时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6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梅、姚某、李某军、陈某琴分别在家中从事豆芽生产。为使豆芽无根、产量高、卖相好、不容易腐烂,四被告人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掺入“无根水”“AB 粉”、“无根豆芽生长调节剂”等物质,并将豆芽拿到农贸市场销售获利。经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检验,在豆芽中检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
被告人包某翠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多次将罂粟壳添加到卤料中熬制卤猪肉和卤豆干,并到农贸市场进行销售获利。2020年4月24日,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卤肉和卤豆干中罂粟碱、那可丁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案发后,五被告人主动缴纳了罚金,并退缴了违法所得。
凯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梅、姚某、李某军、陈某琴、包某翠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五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赃并已缴纳部分罚金,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同时,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赔偿并赔礼道歉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关乎民生的重中之重,各种非法添加食品在不法商贩手中通过虚假宣传售卖给消费者,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凯里市法院通过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形成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筑牢法律壁垒!
日期: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