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邓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邓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郴州高新区白露塘消防救援站20余名消防员旁听了庭审。
2017年3月,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郴州市城区河道(包括郴江河、东河、西河)实行常年禁渔制度。然而,2020年8月15日,邓某仍到苏仙区郴江河道许家洞段自然流域河道内,使用电鱼装置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苏仙区农业农村局认定,邓某非法捕捞的水产品种类有鲤鱼、鲴鱼、鲶鱼等各类水产品80.75公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日期: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