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要求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对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快递企业和外卖企业提出履行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的义务要求。
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1号明确了报告主体、报告义务的具体落实办法,对“谁来报、报什么、怎么报”等具体事项进行说明。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主体、报告内容的规定整理如下表。
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主体、报告内容一览表
使用品类 | 零售场所 | 电商平台企业(含外卖平台) | 外卖企业(零售、餐饮) |
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 | √ | √ | |
连卷袋 | √ | ||
塑料餐盒 | √ | √ | |
塑料餐具(刀、叉、勺) | √ | √ | |
塑料吸管 | √ | √ | |
塑料包装袋(含编织袋) | √ | ||
废塑料回收 | √ | √ | √ |
相关问答
问:入驻在商场铺位中的店铺是否需要报告?
答:入驻商场铺位经营的,如专卖店等,属于商品零售场所,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如为连锁企业的,由集团总部报送集团所有的数据。
问:无外卖服务的餐饮企业是否需要报告?
答:报告主体不包括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也不包括不从事外卖服务的餐饮企业。提供外卖服务的餐饮企业,根据外卖服务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报告。
问:外卖企业的堂食服务是否需要执行报告要求?
答:外卖企业填报数据为企业使用、回收的全部数量,无需进行堂食、外卖业务划分。
问: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如何确定?
答: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报送使用量或订购量,统计原则需要企业提前确定,口径须与首次报送数据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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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