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局组织的2020年监督抽检中,不合格产品涉及我市生产企业青岛南大洋食品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8月14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标识青岛南大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鱼片”(生产日期:2020-03-22,规格80克/袋)进行了监督抽检,结论为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合格。9月23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为53202000964)送达青岛南大洋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二、对青岛南大洋食品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生产的“烤鱼片”系2020年3月22日生产,该批次产品一共生产了5箱,每箱50袋,共计250袋,全部销售给哈尔滨果佬大商贸有限公司,成本价3元/袋,出厂价4.5元/袋,企业发布召回公告后共召回47袋(已作销毁处理),货值金额共计1125元,违法所得304.5元。
2.案件性质。当事人涉嫌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4.5元,合计50304.5元,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生产的产品经检验不合格,主要原因为原料采购、存放存在问题,下步将加强产品原料采购和存放的管理。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8日
日期: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