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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5号)

   2020-12-22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980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29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1415号),共涉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29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1415号),共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的1个批次产品。现将以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同心县清水湾农贸市场顾水仙蔬菜批发部经营的辣椒(朝天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7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同心县清水湾农贸市场同心县顾水仙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辣椒(朝天椒)(购进日期:2020年7月25日)进行监督抽样,经检测,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含有重金属超标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属销售含有重金属超标的农产品行为。鉴于经营者销售的含有重金属超标的辣椒的数量少,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说清所销售辣椒的来源,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12元,罚款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户整改情况。当事人于2020年7月25日从银川四季鲜批发市场以8.5元/斤价格购进25斤辣椒(朝天椒),货值225元,以每斤9元的价格销售。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蔬菜店进行复查时,当事人购进的蔬菜有进货票据,现场未发现销售辣椒。
 
  (四)通报情况。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已将该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相关情况函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日期:2020-12-22
 
地区: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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