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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6号)

   2020-12-22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227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66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1627号),共涉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66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1627号),共涉及我区2家经营企业的2个批次产品。现将以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吴忠国贸店经营的鲤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吴忠国贸店销售的鲤鱼进行监督抽样,经检测,地西泮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现场调查,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吴忠国贸店除去抽检样品1.774公斤外,剩余的8.226公斤已于2020年8月19日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39.6元,获得利润29.6元。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吴忠国贸店进购上述鲤鱼时,查验了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一)、(二)、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处罚。2020年11月26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利通区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吴利市监告字[2020]第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当事人作处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9.6元;罚款2000元。
 
  (三)通报情况。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已将该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相关情况函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二、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吴忠店经营的带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1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吴忠店销售的带鱼进行监督抽样,经检测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现场调查,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吴忠店除去抽检时销售的1.924公斤外,销售了5.376公斤,剩余的40.7公斤已于2020年8月21日全部做下架销毁处理。货值金额1708.8元,获得利润40.88元。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吴忠店进购上述带鱼时,查验了供货商农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第三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一)、(二)、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处罚。2020年11月26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利通区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吴利市监告字[2020]第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当事人作处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0.88元;罚款2000元。
 
  (三)通报情况。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已将该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相关情况函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日期:2020-12-22
 
地区: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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