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59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992号),共涉及我区3家生产经营企业的2个批次产品。现将以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华百盛源(宁夏)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黑芝麻核桃桑葚粉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5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平台抽取华百盛源(宁夏)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枣庄丫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芝麻核桃桑葚粉16罐(生产批号2020-04-01),经检验霉菌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二大队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30日,向华百盛源(宁夏)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银市监金检告字〔2020〕综执2号),告知该公司销售并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抽样检测的黑芝麻核桃桑葚粉(标称生产者:枣庄丫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20-04-01,规格600g/罐)霉菌项目不合格。经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经调查核实,该批次产品是该公司2020年3月23日从山东枣庄丫迷食品有限公司订购的,共订购2500罐,厂家分三个批次生产,其中生产批号为2020-04-01的产品155罐。
华百盛源(宁夏)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了生产批号为2020-04-01的黑芝麻核桃桑葚粉155罐,有购进、销售记录为证,购进价格10.00元/罐,销售价格14.00元/罐,该批次产品全部售完,货值金额2170.00元,违法所得620.00元,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
华百盛源(宁夏)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因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款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给予当事人处罚决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20.00元;处50000.00元罚款。
二、宁夏红粉佳荣酒庄有限公司生产的贺丰特选级赤霞珠干红葡萄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5月13日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通过网购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购买5瓶宁夏红粉佳荣酒庄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8日生产的750ml/瓶的贺丰特选级赤霞珠干红葡萄酒,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宁夏红粉佳荣酒庄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8日生产的1批次750ml/瓶贺丰特选级赤霞珠干红葡萄酒,酒精度项目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企业进行责令整改。
2020年6月16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吴市监红责字〔 2020 〕2号),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2019年11月28日生产的贺丰特选级赤霞珠干红葡萄酒,对召回的2019年11月28日生产的贺丰特选级赤霞珠干红葡萄酒进行整改。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宁夏红粉佳荣酒庄有限公司因在包装线工作中,相关人员在取、验商标时,疏忽大意,导致将早期的商标出库至包装线系统,致使酒精度实测值11.7%vol与商标标注酒精度13.5%vol不符。
企业整改情况:一是宁夏红粉佳荣酒庄有限公司第一时间进行产品停产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成立专项调查小组,查找不合格原因,对已生产的贺丰特选级赤霞珠干红葡萄酒进行召回。二是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葡萄酒生产流程,加强化验内检制度,化验质检中心严把质量关。制定了严格的生产作业工序制度,以制度约束人的行为,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可靠性、提升产品质量,严格工艺生产控制。
三、宁夏贺丰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经营的特选级赤霞珠干红葡萄酒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5月13日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通过网购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购买5瓶宁夏红粉佳荣酒庄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8日生产的750ml/瓶的贺丰特选级赤霞珠干红葡萄酒,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企业进行责令整改。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于2020年7月3日向宁夏贺丰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银市监金责改字〔2020〕综执3号),责令该单位停止销售,并召回2019年11月28日生产的特选级赤霞珠干红葡萄酒,逾期不改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复查情况。经复查,生产厂家已对该批次剩余94件零4瓶(共生产100件,留样2件,商家进货98件,售卖20瓶,剩余94件4瓶)产品召回。
日期: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