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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4号)

   2020-12-22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427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42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1535号),共涉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42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1535号),共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的1个批次产品。现将以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良田店经营的黑鳕鱼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良田店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17日的黑鳕鱼经检测,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现场调查,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17日的黑鳕鱼是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良田店向新华百货现代物流冷库(供货商:银川金海虹商贸有限公司)下单购进的,购进数量44公斤(两件),销售价格15.6元/公斤。银川金海虹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票据显示,该批次黑鳕鱼是从北京誉特隆商贸有限公司进购,报关单上显示入境收货单位为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银川金海虹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誉特隆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上述批次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为:120000002614644001),进口检验合格评定予以通关放行、进货记录、销售记录,上述批次产品黑鳕鱼已于7月22日全部售完。有购进、销售记录为证。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不合格内容违法事实无异议,但该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整改,发召回公告召回相关商品,履行了查验货义务,提供了进货票据,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申请予以免责处理。
 
  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良田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因当事人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供货票据,发布召回公告消除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给予银川新华百货连锁有限公司良田店免予处罚。
 
  (三)复查情况。收到不合格报告后,银川新华百货连锁有限公司良田店自查且停止售卖黑鳕鱼产品,约谈了供货商,加强全程冷链运输管理、进货查验管理,并提供了整改报告。
 
  (四)通报情况。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已将该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相关情况函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日期:2020-12-22
 
地区: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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