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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50期)

   2020-12-21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626
核心提示:近期,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抽检19类食品共1599批次样品,检测项目见附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抽检的15
近期,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抽检19类食品共1599批次样品,检测项目见附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抽检的1599批次样品中,合格样品1581批次,不合格样品18批次。不合格样品包括:餐饮食品(复用餐饮具)11批次,蜂产品2批次,肉制品2批次,调味品3批次。不合格批次食品样品的生产日期等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大商吉林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吉林省鼎吉土特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椴树蜜(500克/瓶、插树岭及图形商标、标称生产日期2019-11-17),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南关区好林居面馆体北路店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大碗)(加工日期2020-10-20),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三)二道区沈老头包子金色橄榄城店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大号碟)(加工日期2020-10-20),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四)绿园区三毛海鲜烧烤店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圆盘)(加工日期2020-11-27),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五)农安县合隆镇柏记华府水饺店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餐碟)(加工日期2020-11-26),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六)农安县合隆镇柏记华府水饺店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汤碗)(加工日期2020-11-26),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七)公主岭市名都晓荷塘主题火锅河南广场店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猪肉盘)(加工日期2020-11-11),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八)公主岭市老金太太冷面馆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凉菜盘)(加工日期2020-11-10),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九)公主岭市老金太太冷面馆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大圆盘)(加工日期2020-11-10),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公主岭市名都晓荷塘主题火锅河南广场店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牛肉盘)(加工日期2020-11-11),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一)吉林欧亚置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蛟河市插树岭土特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椴树蜜(500克/瓶、插树岭及图形、字母商标,标称生产日期2020-01-01),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二)农安县合隆镇您作煮火锅城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方碗)(加工日期2020-11-16),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三)公主岭市川骄河南街火锅店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小方盘)(加工日期2020-11-17),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四)和龙市八家子镇农乡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酿造酱油(600ml/瓶、银檀商标、生产日期2020-09-19),氨基酸态氮(以氮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十五)和龙市八家子镇农乡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酿造酱油(600ml/瓶、银檀商标、生产日期2020-10-09),氨基酸态氮(以氮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十六)和龙市八家子镇农乡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酿造酱油(600ml/瓶、银檀商标、生产日期2020-09-28),氨基酸态氮(以氮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十七)延边鑫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板筋拌菜(40克/袋、生产日期2020-10-06),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十八)延边鑫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板筋拌菜(40克/袋、生产日期2020-10-09),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已通报当地市场(食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长春、吉林、延吉市(食品)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长春、吉林、延吉市市场(食品)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不合格食品,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热线投诉举报。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第50期).docx


     附件2: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第50期).docx


     附件3:食品抽检不合格-20201221.xls


     附件4:食品抽检合格-20201221.xls



日期:2020-12-21
 
地区: 吉林 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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