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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大家谈-食品安全法

   2007-12-22 食品伙伴网701
核心提示: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月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食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月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食品伙伴网食品论坛是国内最大的食品技术社区,网友主要是食品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等,草案发布以后,网友们就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讨论见(http://bbs.foodmate.net/thread-151092-1-1.html)。

    网友们认为,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是我国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的又一举措,使得我国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真正在安全方面有法可依,对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表明了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表明了国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信心和决心。食品安全法有望代替食品卫生法,这是我国食品法律体系的进步和完善,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标志事件。

    网友们认为,食品安全法草案对食品监管部门和环节的统一规定,为以后食品监管的行政体制改革提供了空间。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在某一个环节发生,也不是某一个监管部门所能够完全解决。食品安全法草案强调了与食品安全问题相关的如生产流通消费餐饮等各个环节的统一合作,由人民政府从整体上协调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网友们指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食品安全在“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链条的统一性,但同时容易造成权责不明确,甚至形成多头管理或无人管理的局面,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应当进一步完善。

    网友们认为,草案中对于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的规定,从法律上确定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重要性,这对于消费者及时获得食品安全相关信息,调整饮食消费策略具有指导意义。

    网友们就草案中关于食品的定义中提及口香糖、食品安全监督码、食品生产工艺限制、进口食品监管、食品标签标注、关于高风险食品的定义、食品安全监督码的定义颁布与管理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以下是部分网友的精彩发言。

    网友xilinxu:食品安全法可能替代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1995年修订,已经12年没有修改了。中国目前最重要的问题是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法应该对此作出规定。

    网友fc2008:建议监管权相对集中,减少监管环节,充实、调整以增强监管力量。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应全部集中为一个部门承担,实行封闭管理模式。《食品安全法(草案)》中不再提到农业部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和卫生部门的监管职责,而统称为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并规定: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出调整。这为即将开始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空间。

    网友xhm8902:这部法律在提到有什么监管部门负责管理时,一般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等字眼来表示,具体哪个部门没有明确规定。希望新的法律不要又形成多头管理或无人管理的局面,更不要出现罚款大家都来,责任谁都推辞的局面。

    网友xuexiyixia:中国现在的食品监管主要集中在流程和流通环节的取证、索证和台帐管理。缺乏足够的检测手段来防止非食品原料的使用和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另外,新的食品安全法在检测机构的选择上给了企业更多的选择,只要经过认证认可批准的检测机构都可以,不必象以前一样必须到疾控中心检测了。

    网友gsp1215:第三十二条中的“(八)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九)食品安全监督码”;既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食品安全监督码由一个部门给予(质量技术监督局),且都是生产之前印上去的,有必要印两个么?是否是重复,很想听听其他筒子们的意见。

    网友tammysu:(答网友gsp1215)我想一个是针对产品质量,一个是针对标签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其生产的食品上市之前,向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标签信息和有关食品安全的其他信息,领取食品安全监督码。

    网友jasmine123: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法规很多,但还是在超市能买到保质期内的坏产品,不知国家对这方面有什么规定?

    网友勇者无惧:食品安全法通过后,是不是食品卫生法就会废止,是不是以后企业就不用办卫生许可证了?还有各部门怎么实施自己的职能?工商,质监,卫生怎么实现监管?

    网友ybiq2007:第八十一条“(一)生产经营、进口本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三)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其标签所标示的内容,或者食品标签不符合本法的规定的”;我认为其中(一)和(三)值得商榷:实际工作中“进口本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故意和不故意的区别,合格与否要通过进口检验发现,目前对不合格食品一般采取退货、销毁或改作它用等手段,按照本条规定对进口商处理是否合适?不合格的进口食品多数在进口时发现,尚未进入国内市场,在程序上如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理? “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其标签所标示的内容,或者食品标签不符合本法的规定的;”《草案》对食品标签内容规定十分具体,如何落实?其中的食品安全监督码、检验合格证号不知道是什么东西?

    网友平儿:食品安全法为体制改革提供了空间;食品安全检测单位应该分为两类:一类推向市场,一类作为政府的监督检测机构,作为政府的技术支撑部门;第三十八条  “在我国境内首次生产并上市销售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保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MP是否执行?“食品:指用于人食用或者饮用的经加工、半加工或者未经加工的物质,包括饮料、口香糖和已经添加、残留于食品中的物质,但不包括只作为药品使用的物质。”为什么要提一个口香糖呢?

    网友风殇:第二十五条本身就是对生产中食品安全的一个全面注释,对生产具体操作以及工艺没有明确的限制吧,只是加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与要求。如果这个有弹性了,那么安全法岂不形同虚设?

    网友liangshi128:食品安全法强调了企业所负的责任,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必将付出代价。




日期:200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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