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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通告(〔2020〕年第70号)

   2020-12-18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24
核心提示:省市场监管局在近期组织开展的2020年青海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检出11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餐饮具),具体情况通
省市场监管局在近期组织开展的2020年青海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检出11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餐饮具),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
 
  (一)西宁市城中区袁记串串香火锅店的勺子(日期为2020-10-16),经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规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11mg/10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二)西宁市城中区袁记串串香火锅店的茶杯(日期为2020-10-16),经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规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19mg/10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三)青海杨努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筷子(日期为2020-10-20),经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规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11mg/10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四)祁连县八宝镇阿咪东索惠民超市销售的豆芽,购进日期为2020-10-27,经山东省新世纪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的规定,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出值为31.2ug/kg,公告规定不得检出。
 
  (五)祁连县八宝镇阿咪东索惠民超市经营的油麦菜,购进日期为2020-10-27,经山东省新世纪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检验,氟虫腈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氟虫腈检出值为0.036mg/kg,标准规定最大限量值为0.02mg/kg。
 
  (六)祁连县八宝镇香麦源馍馍店生产销售的油饼,生产日期为2020-10-28,经山东省新世纪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122mg/kg,标准规定油炸面制品中铝的残留量最大限量值为100mg/kg。
 
  (七)格尔木海娃榨油坊生产销售的菜籽油,规格型号为散装,生产日期:2020-10-07,经西宁海关技术中心检验,酸价(KOH)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规定,酸价(KOH)检出值为3.7mg/g,标准规定≤3mg/g。
 
  (八)互助县星河湾华联综合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济源华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石磨纯香油(纯芝麻油),生产日期:2020-06-12,规格型号:200ml/瓶,经中谱安信(青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乙基麦芽酚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乙基麦芽酚检出值为287μ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九)互助县星河湾华联综合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济源华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日期:2020-06-11,规格型号:200ml/瓶,经中谱安信(青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乙基麦芽酚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乙基麦芽酚检出值为607μ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十)格尔木天天好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青海可可西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藏牦牛肉干,规格型号为8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0-09-09,经西宁海关技术中心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规定,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4×105CFU/g,1.4×105CFU/g,1.4×105CFU/g,8.4×104CFU/g,1.2×105CFU/g,标准规定n=5,c=2,m=10000,M=100000CFU/g。
 
  (十一)西海镇华盛批发部销售的标称为乐福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绵蛋糕(烘烤类糕点),生产日期/批号:2020-7-9,经兰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1.27g/kg,标准规定≤0.5g/kg。
 
  对抽检发现的11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餐饮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市、州市场监管局及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下架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一步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二、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已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所列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特此通告。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doc
 
  2.   餐饮食品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信息.xls
 
  3.   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信息.xls
 
  4.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信息.xls


  5.   肉制品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信息.xls


  6.   糕点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信息.xls
 
  7.   关于部分检测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说明.doc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7日
 



日期:2020-12-18
 
地区: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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