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在近期组织开展的2020年青海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检出10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餐饮具),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
(一)青海莲舍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筷子(日期为2020-10-15),经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规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25mg/10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二)西宁市城中区梓琪火锅店的茶杯(日期为2020-10-16),经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规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11mg/10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三)西宁市城中区梓琪火锅店的勺子(日期为2020-10-16),经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规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11mg/10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四)西宁市城中区梓琪火锅店的羊肉(生产日期为2020-10-13),经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规定,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检出值为10μg/kg,规定不得检出。
(五)西宁市城中区梓琪火锅店的牛肉(生产日期为2020-10-14),经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规定,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检出值为35μg/kg,规定不得检出。
(六)贵德县宜百佳缘综合超市销售的黄豆芽,购进日期为2020-10-14,经山东省新世纪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值为26.2ug/kg,公告规定不得检出。
(七)祁连县八宝镇沈华鲜鸡活鱼批零部分店销售的草鱼,购进日期为2020-10-26,经山东省新世纪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检验,氧氟沙星不符合《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的规定,氧氟沙星检出值为10.4ug/kg,规定不得检出。
(八)西宁家乐购超市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销售的米粉(生产日期为2020-10-13),经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0.171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九)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大通店销售的标称为青海可可西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藏牦牛肉干(五香味),生产日期:2020-9-8,样品规格:250g/袋,经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规定,菌落总数检出值为30000,12000,39000,6100,11000(CFU/g),标准规定n=5,c=2,m=10000,M=100000(CFU/g)。
(十)格尔木物华大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四川干笋,规格型号为散装,生产日期为2020-01-10,经西宁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12.6g/kg,标准规定≤0.2g/kg。
对抽检发现的10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餐饮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市、州市场监管局及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下架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一步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二、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已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所列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