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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征集2021年度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通告

   2020-12-10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552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以及《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我委自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集2021年度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立项条件和范围


  (一)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地方特色食品,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


  (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四)现行有效的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中有不能适应当前食品安全需要的,可以提出修订立项建议。


  (五)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


  (六)地方特色食品是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标或要求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


  二、相关要求


  (一)公民、法人或者有关组织认为需要制(修)订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均可提出立项建议。


  (二)提出立项建议时请认真填写《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见附件)相关内容。提出多项立项建议的,应当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三)立项建议应当具备扎实的前期科研基础,标准制(修)订时机成熟。提交立项建议的同时应当提供相关支持性材料(例如:相关研究数据和结论、科学文献、专家论证意见等)。


  (四)请按照《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推荐标准起草单位。


  (五)立项建议不应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委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重复。


  三、报送时限与程序


  请于2021年2月26日前报送立项建议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我委将组织对征集的立项建议进行初审,并召开会议对通过初审的立项建议进行论证和评审。


  (一)电子文档报送。将《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及相关支持性材料的电子文档(包括word版和纸质文件扫描PDF版)一并发送至电子邮箱:scwstyzc@163.com。


  (二)纸质文件报送。将《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及相关支持性材料加盖本单位公章,邮寄至省卫生健康委药物食品处。


  联 系 人:省卫生健康委药物食品处 周 瑶  李 庆


  电 话:028-86135820


  地 址:成都市青羊区上汪家拐街39号


  邮政编码:610041


 
地区: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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