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照原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7〕205号)、原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7年第54号)和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第一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年第31号)、《关于第二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年第88号)、《关于“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年第136号)等文件目录,经商有关单位和部门,决定废止《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对“地条钢”生产企业和“窝点”断电实施办法〉的通知》等86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