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国家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3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肥城市浩涵茶店经营的茉莉花茶(玉剑飘香),抽样单编号为GC20370000435733183;宁阳儒商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金水城纯香油,抽样单编号为GC20370000435730894; 宁阳县鹤山中心商场经营的黑芝麻香油,抽样单编号为GC20370000435732226。现将该3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肥城市浩涵茶店(陈云)经营的茉莉花茶(玉剑飘香)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2020年7月27日国家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茉莉花茶(玉剑飘香)[规格:100g(4gx25)/袋,生产日期:2019-08-10,标称生产者:泰安市东兴农业有限公司],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吡虫啉、灭多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吡虫啉标准指标≤0.5mg/kg,实测值为0.865mg/kg,灭多威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为1.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吡虫啉、灭多威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茉莉花茶(玉剑飘香),供货商为泰安市东兴农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共购进20袋,进价78元/袋,售价98元/袋。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共销售10袋,赠与朋友品尝4袋,后召回(3袋+23小泡)并退回厂家(另案处理)。执法人员依法封存6袋。货值金额1960元,违法所得200元。
肥城市浩涵茶店(陈云)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已封存的茉莉花茶(玉剑飘香)6袋[规格:100g(4gx25)/袋,生产日期:2019-08-10,标称生产者:泰安市东兴农业有限公司];2. 没收违法所得200元;3. 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2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泰市监罚字〔2020〕13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肥城市浩涵茶店(陈云)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二、宁阳儒商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金水城纯香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0年4月26日开展的国家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宁阳儒商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金水城纯香油(商标:金水城+图形;标称生产者:聊城市金水城油脂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206ml/瓶;生产日期:2020-04-05),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47.8μg/kg)。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查明,该单位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购进上述金水城纯香油60瓶,销售33瓶,扣押26瓶,自然损耗1瓶,进价8.5元/瓶,售价9.9元/瓶,货值594元,违法所得46.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没收不合格金水城纯香油26瓶(规格型号:206ml/瓶;生产日期:2020-04-05);没收违法所得46.2元;处罚款65000元;罚没款合计65046.2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宁阳儒商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三、宁阳县鹤山中心商场经营的黑芝麻香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2020年7月1日开展的国家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黑芝麻香油(商标:世家合臣SHIJIAHECHEN+图形商标;标称生产者:莘县世家合臣香油有限公司;规格型号:235ml/瓶;生产日期:2020-01-01),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1.68×103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经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黑芝麻香油,供货商为宁阳县泗店镇华旭调味品销售部,购进数量10瓶,进价10.5元/瓶,售价12元/瓶,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120元,违法所得共计15元。宁阳县鹤山中心商场市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期间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
宁阳县鹤山中心商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15元;2. 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1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泰市监罚字〔2020〕116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宁阳县鹤山中心商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日
日期: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