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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0年第13期)

   2020-12-02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943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9号)涉及我省8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淮安大运河汽泡水 甜橙味”(含气果味饮料)及“淮安大运河汽泡水 柠檬味”(含气果味饮料)


  (一)抽检基本信息。淘宝网萌大叔食品饮品店(经营者为江苏省淮安小青桔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江苏省淮安区林集镇康乐源食品厂生产的“淮安大运河汽泡水 甜橙味”(含气果味饮料),菌落总数、酵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生产的“淮安大运河汽泡水 柠檬味”(含气果味饮料),酵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淮安区林集镇康乐源食品厂生产该批次不合格“淮安大运河汽泡水 甜橙味”(含气果味饮料)1200瓶,共计396公斤;生产该批次不合格“淮安大运河汽泡水 柠檬味”(含气果味饮料)8400瓶,均已销售完毕。因该两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未能实际召回。不合格原因为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储存方式不当。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44.8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淮安小青桔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淮安大运河汽泡水 甜橙味”(含气果味饮料)1200瓶,“淮安大运河汽泡水 甜橙味”(含气果味饮料)8400瓶,已销售完毕。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89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桂花莲子藕粉


  (一)抽检基本信息。天猫鼎诚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鼎诚食品坊)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江苏省扬州莲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桂花莲子藕粉,霉菌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扬州市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扬州莲顺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食品200公斤,已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未能实际召回。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扬州市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宝应县鼎诚食品坊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20袋,共计12公斤,已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未能实际召回。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36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鲫鱼


  (一)抽检基本信息。江苏省南京凤栖茶南农贸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肖为怀销售的鲫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南京凤栖茶南农贸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肖为怀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27.5公斤, 货值825元。已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未能实际召回。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5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乌骨鸡


  (一)抽检基本信息。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通安光鸡经营部销售的乌骨鸡,尼卡巴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崇川区通安光鸡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187.7公斤, 货值2259.91元。已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未能实际召回。该批次乌骨鸡系当事人从他处购进,也提供了上家的销售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能如实说明不合格产品的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当地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五、生姜


  (一)抽检基本信息。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伟南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生姜,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南通市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报告并对经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港闸区伟南食品经营部共购进上述不合格产品17.5公斤, 货值350元。鉴于当事人采购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且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及时发布召回公告对已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召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地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六、山核桃仁(分装)


  (一)抽检基本信息。天猫比比妙旗舰店(经营者为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劳力斯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劳力斯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浙江省杭州临安比比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核桃仁(分装),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徐州市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报告并对经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购进212瓶, 共计35.62公斤, 货值2862元,已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未能实际召回。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4197.6元、罚款15800元的处罚决定。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日



日期:2020-12-02
 
地区: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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