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省10家经营单位、4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单号为PJ20000000564630180鲜白条猪肉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呈贡农贸市场蒲云燕猪肉摊销售的鲜白条猪肉(购进日期:2020-03-12),经检验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昆明市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经营现场进行检查。经核查,呈贡农贸市场蒲云燕猪肉摊经营的鲜白条猪肉,购进数量97公斤,货值4656元,全部销售完毕。因猪肉为即食畜肉产品,经营者发布召回公告时间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之后,时间间隔长,所以无法召回。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鲜白条猪肉是当事人从呈贡瑞德食品有限公司鸿腾屠宰场购进,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猪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提供当日所销售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供货方呈贡瑞德食品有限公司鸿腾屠宰场营业执照,即当事人确实认真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事实证明当事人确实不知道销售的猪肉为不合格产品,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昆明市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实情,昆明市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不予以行政处罚。
二、抽样单号为PJ20000000564630199韭菜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官渡区刘建平蔬菜配送服务部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0-03-13),经检验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销售现场进行检查。经核查,当事人以3元每公斤的价格,从王旗营蔬菜批发市场内一个不知姓名的以车为店处购买了韭菜6公斤,以3.5元每公斤的价格销售,且当天就全部销售完毕,因是即食农产品,无法召回。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够主动交待相关情况,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2016〕668号)《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8元,对销售不合格韭菜的行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抽样单号为PJ20000000564630202鲈鱼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云南龙城商贸城云南龙城标准化农贸市场银亮销售的鲈鱼(购进日期:2020-03-13),经检验孔雀石绿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云南龙城商贸城云南龙城标准化农贸市场银亮以40元/公斤的进价购进5公斤鲈鱼,以45元/公斤的售价卖出,销售额为225元,获取利润25元,产品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鲈鱼为即食水产品,经营者发布召回公告的时间是收到不合格的检验报告之后,时间太长,无法召回。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对销售现场进行检查。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鲈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对未建立采购食品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25元,处罚款1000元。
四、抽样单号为PJ20000000566230302白芹菜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昆明市官渡区家红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白芹菜(购进日期:2020-05-13),经检验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销售现场进行检查。经核查,当事人以6元每公斤的价格从王旗营蔬菜批发市场购进了白芹菜2.6公斤,购买金额为15.6元,全部被抽样单位抽取,未流入市场,产品不涉及召回。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鉴于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够主动交代相关情况,首次违法且该产品未流入市场,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五、抽样编号为GC20000000412330789碧螺春茶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云南凯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云南安益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碧螺春茶(生产日期:2020-06-02),经检验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云南省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报告并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不合格产品共生产100袋,共计10Kg,货值35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云南安益茶业有限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依法主动对已销售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等措施,召回21袋,共计2.1公斤,因其余产品通过网络及店铺销售给消费者或已食用完毕,故无法完全召回。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云南安益茶业有限公司生产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云南省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1)暂停生产,对同类原料进行送检,合格后再生产;(2)主动实施召回;(3)健全生产台账。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6.5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抽样编号为GC20000000564630159土豆片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昆明阿表哥商贸有限公司京东阿表哥旗舰店线上销售、标称陆良县进才洋芋加工厂生产的土豆片(生产日期:2020-03-05),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情况
生产环节风险控制: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报告并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该批不合格的土豆片700包,共计266Kg,货值4550元。该批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陆良县进才洋芋加工厂收到检验报告后,依法主动对已销售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等措施,但因是即食食品,未收到召回产品。
经营环节风险控制: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昆明阿表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被判为不合格的土豆片由陆良县进才洋芋加工厂2020年3月5日生产。昆明阿表哥商贸有限公司购进3000袋,11.4Kg,货值1950元,全部销售完毕。昆明阿表哥商贸有限公司接到检验报告后,依法主动对已销售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退回等措施,但因是即食食品,未收到召回产品。
(三)核查处置情况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启动核查处置,对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要求当事人严格按照生产要求生产,加强员工管理,对购进新设备进行改造,排除风险隐患。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做到:(1)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责任到人;(2)规范食品储存、运输的条件;(3)督促生产企业规范生产行为。当事人购进并销售不合格土豆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七、抽样单号为GC19000000004034342阿土土鸡蛋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云南宅鲜配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阿土土鸡蛋(购进日期:2019年9月19日),经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送达企业,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阿土土鸡蛋为云南宅鲜配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销售价为20元/kg,从嵩明杨林阿土猪猪休闲餐厅以人民币641.75价格购进302枚,共计销售302枚,货值626.88元。下架0枚,召回0枚,由于产品是在流通环节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时间较长,无法召回。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金额95.75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抽样单号为GC19000000004034379鲜黑乌鸡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南亚店销售的鲜黑乌鸡(购进日期:2019年9月19日),经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送达企业并对销售现场进行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鲜黑乌鸡为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南亚店销售,从云南卓轩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8.9公斤,进货价36.7元/公斤,货值354.22元,其销售数量为7公斤,销售价39.8元/公斤,销售总金额278.6元(其中销售量包含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量2.954公斤),未销售完剩下的1.9公斤,已下架封存,由于产品是在流通环节售卖,销售时间较长,无法召回。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对所购进的鲜活乌鸡履行了进货查验工作,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也没有消费者对其进行举报投诉,未产生社会不良反应及严重后果,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九、抽样单号为GC19000000003732064金丝牛肉(香辣味)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曲靖子午路分店销售的、标称云南金福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丝牛肉(香辣味)(生产日期:2019-08-06),经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
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向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曲靖子午路分店送达,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当事人共计购进货物45袋,货值552.6元,已销售37袋,除抽检的16袋外,其余的已销售到消费者手中,无法召回。剩余8袋样品未销售,已全部下架封存。
生产环节风险控制: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向云南金福牛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当事人共计生产该批次产品225袋,货值1912.5元。已销售204袋,召回21袋,下架封存21袋。
(三)核查处置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经查,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曲靖子午路分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不合格预包装食品;2、处予25000.00元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244.94元的处罚决定。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经查,云南金福牛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6元并处罚款10000元整的处罚决定。
十、抽样单号为GC19000000003133232小粒老冰糖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云南滇鹏糖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云南滇鹏糖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粒老冰糖(生产日期:2019-10-10),经检验色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
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向云南滇鹏糖业有限公司送达,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当事人共计销售货物100袋,货值500元,已销售100袋,经调查云南滇鹏糖业有限公司所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食品通过网络电商进行销售,该公司已实施召回,召回该批次产品18袋,共计9公斤,已销售产品未能全部召回。所召回不合格产品该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生产环节风险控制: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向云南滇鹏糖业有限公司送达,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当事人共计生产货物100袋,货值500元,已销售100袋,经调查云南滇鹏糖业有限公司已实施召回,召回该批次产品18袋,共计9公斤,已销售产品未完全召回,召回产品厂家已经做无害化处理。
(三)核查处置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经查,云南滇鹏糖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2000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的处罚决定。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经查,云南滇鹏糖业有限公司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2000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的处罚决定。
十一、抽样单号为GC19000000004034313活黑鱼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昆明万宏路分店的活黑鱼(购进日期:2019-09-19),经检验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昆明万宏路分店购进活黑鱼数量5.2公斤,货值152.88元,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进行召回,但因是即食农产品,无法召回。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经查,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昆明万宏路分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参照《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及裁量基准(食品部分)的裁量规则。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67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处罚决定。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9日
日期: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