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水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调味品、饮料和糖果制品5类食品478批次样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抽检水果制品86批次、检出2批次不合格样品,茶叶及相关制品168批次、检出2批次不合格样品,调味品175批次、检出3批次不合格样品,饮料4批次、检出4批次不合格样品;糖果制品45批次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样品情况
1.广西南宁桂特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北流市大同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桂圆肉”(生产日期/批号:2020-1-3、规格:200g(10g×20包)/盒、商标:大同仙果及图案),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检验结果为2.8×10CFU/g,标准值为≤1000CFU/g。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2.广西贺州市泰兴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钟山时代商业广场销售的、标称贺州市浮山果蔬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楂花”(生产日期/批号:2020-7-5、规格:160克/瓶、商标:浮山及图形),不合格项目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结果为1.33g/kg,标准值为≤0.5g/kg。初检机构: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复检机构: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3.贺州百家福购物有限公司城西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昭平县马江镇桂江茗茶厂生产的“桂江茗绿茶”(生产日期/批号:2020-7-28、规格:150克/袋、商标:桂江茗及图形商标),不合格项目为:乙酰甲胺磷,检验结果为0.19mg/kg,标准值为≤0.1mg/kg。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4.贺州百家福购物有限公司城西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昭平县马江镇桂江茗茶厂生产的“桂江绿茶”(生产日期/批号:2020-5-28、规格:100克/袋、商标:桂江茗及图形商标),不合格项目为:乙酰甲胺磷,检验结果为0.24mg/kg,标准值为≤0.1mg/kg。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5.浦北县北通镇佳汇超市销售的、标称广西海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烧烤粉(非即食)”(生产日期/批号:2020-1-3、规格:20克/瓶、商标:家家圣及图形),不合格项目为:铅(以Pb计),检验结果为1.36mg/kg,标准值为≤1.06mg/kg。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6.隆林大众购物商城有限公司步行街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南宁市荷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味精(谷氨酸钠80%味精)”(生产日期/批号:2019-11-2、规格:50克/袋、商标:乔蕊及图形),不合格项目为:谷氨酸钠,检验结果为74.2%,标准值为≥80%。初检机构: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复检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7.融水县中汇大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桂林李大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味汁”(生产日期/批号:2020-4-26、规格:350克/袋、商标:图形商标),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检验结果为1.3×10CFU/g,标准值为≤30000CFU/g。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8.柳城县玉露纯净水厂生产的“相思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批号:2020-8-4、规格:18.9L/桶、商标:/),不合格项目为:铜绿假单胞菌,检验结果为①1.3×102CFU/250mL、②2.3×104CFU/250mL、③<1CFU/250mL、④2CFU/250mL、⑤2CFU/250mL,标准值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9.柳州市聚湖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清嗓子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批号:2020-8-20、规格:18.6L/桶、商标:/),不合格项目为:铜绿假单胞菌,检验结果为①<1CFU/250mL;②1.4×102CFU/250mL、③1CFU/250mL、④<1CFU/250mL、⑤<1CFU/250mL,标准值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10.柳州市聚湖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上品优质纯净水”(生产日期/批号:2020-8-18、规格:18.9L/桶、商标:/),不合格项目为:铜绿假单胞菌,检验结果为①1.9×102CFU/250mL、②1.8×102CFU/250mL、③2.9×102CFU/250mL、④2.8×102CFU/250mL、⑤2CFU/250mL,标准值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11.合山市山海清饮用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山海清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批号:2020-8-28、规格:18.9L/桶、商标:/),不合格项目为:铜绿假单胞菌,检验结果为①7.4×104CFU/250mL、②<1CFU/250mL、③2.4×102CFU/250mL、④7.2×104CFU/250mL、⑤6.8×104CFU/250mL,标准值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核查处置情况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相关工作。玉林、贺州、贵港、南宁、桂林、柳州、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已督促有关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南宁、贺州、钦州、百色、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及企业相同生产日期或批次的不合格产品,请拨打12315反映。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