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日上午,由吉林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马某、王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乾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20年6月5日,马某、王某二人在各自经营保健品的店中,明知销售的保健品为有毒有害食品,仍然售卖,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西地那非”是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成份。
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依据同步审查机制对其进行公益诉讼审查,审查后发现马某、王某在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同时,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对此,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立即立案办理,2020年8月4日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内无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乾安县检察院依法向乾安县法院起诉:判令被告马某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2000元人民币,王某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3000元人民币;判令马某、王某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位群众的切身利益,乾安县检察院通过开展公益诉讼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墙”,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食品安全、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行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向社会,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日期:20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