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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总局7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2020-11-05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544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7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省6家经营单位,1家生产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7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省6家经营单位,1家生产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单号为GC19000000250731722土豆片(原味)、GC19000000250731755土豆条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昆明安金商贸有限公司线上销售的,云南永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豆片(原味)(生产日期:2019年10月26日)、土豆条(生产日期:2019年11月15日)经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风险控制
 
  生产环节风险控制: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送达云南永永食品有限公司,经调查发现该公司2019年10月26日生产的土豆片(原味)共5000袋,共计200Kg,货值3250元;该公司2019年11月15日生产的土豆条共5000袋,共计200Kg,货值3250元。云南永永食品有限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依法主动对已销售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等措施,由于该批产品销售时间较长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经营环节风险控制:经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调查,昆明安金商贸有限公司由云南永永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土豆片(原味)400袋,共计15.2公斤,货值396元,销售价为0.99元/袋;购进土豆条600袋,共计24公斤,货值594元,销售价为0.99元/袋,由于该产品在流通环节售卖销售时间较长,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二)核查处置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产停业整改,并做出对当事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经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调查,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釆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当事人已没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的GC20000000564630175土豆条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麒麟区越州镇小亮家乡食品铺淘宝小亮家乡食品铺线上销售的、标称云南永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豆条(生产日期:2020-03-04),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情况
 
  生产环节风险控制: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报告并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该批不合格的土豆片共生产2000袋,共计80Kg,货值1300元。该批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云南永永食品有限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依法主动对已销售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等措施,因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故无法召回。
 
  经营环节风险控制: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麒麟区越州镇小亮家乡食品铺销售的被判为不合格的土豆条由云南永永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3月4日生产。麒麟区越州镇小亮家乡食品铺购进75袋,3公斤,货值103.5元,全部销售完毕。经查麒麟区越州镇小亮家乡食品铺是云南永永食品有限公司的网上分销商,麒麟区越州镇小亮家乡食品铺在网上接单后直接由云南永永食品有限公司发货给消费者,故无库存。
 
  (三)核查处置情况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启动核查处置,对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要求当事人购进新设备,对厂房进行重新规范,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该批次不合格土豆条为麒麟区越州镇小亮家乡食品铺淘宝小亮家乡食品铺线上销售,销售价为1.38元/袋,共计销售75袋,3公斤,货值103.5元,违法所得22.4元。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实行进货查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4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GC20000000650203103乌鸡肉(活)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宣威市代氏活鸡批发部销售的乌鸡肉(活)(购进日期:2020-05-21),恩诺沙星、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宣威市代氏活鸡批发部销售的被判为不合格的乌鸡肉(活)于2020年5月21日购进。宣威市代氏活鸡批发部购进20公斤,货值680元,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乌鸡肉(活)已全部销售完毕,因此无法召回。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严格把控收购渠道,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8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抽样单号为GC19000000003732138土杂母鸡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沾益龙华方治群土鸡店销售的土杂母鸡(购进日期:2019-09-22),经检验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曲靖市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沾益龙华方治群土鸡店从会泽村购进土杂母鸡,购进数量6公斤,货值210元,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产品已销售完,无法召回。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沾益龙华方治群土鸡店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曲靖市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300元的处罚决定。
 
  五、抽样单号为GC19000000003732139土杂公鸡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沾益龙华方治群土鸡店销售的土杂公鸡(购进日期:2019-09-22),经检验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曲靖市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沾益龙华方治群土鸡店从会泽村购进土杂公鸡,购进数量6公斤,货值210元,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产品已销售完,无法召回。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沾益龙华方治群土鸡店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曲靖市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300元的处罚决定。
 
  六、抽样单号为GC19000000003732172鸡蛋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沾益龙华丰源调料批发部销售的鸡蛋(购进日期:2019-09-23),经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曲靖市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沾益龙华丰源调料批发部购进鸡蛋数量5公斤,货值80元,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产品已销售完,无法召回。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沾益龙华丰源调料批发部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曲靖市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300元的处罚决定。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8日
 



日期:2020-11-05
 
地区: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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