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食监函〔2012〕25号
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有关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函》(鄂质监食函〔2012〕43号)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明确规定了有害物质“铅”的检测方法为GB/T5009.75。在卫生部未对该标准正式修订之前,生产许可及生产监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如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此复。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日期:2012-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