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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137期

   2020-10-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60
核心提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56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1022号),其中涉及我辖区7家经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56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1022号),其中涉及我辖区7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宁润平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冰鲜黄花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GC20000000806030573 样品名称 冰鲜黄花鱼
生产日期 /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南宁润平商业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
项目
恩诺沙星 检验机构 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南宁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购进抽检不合格冰鲜黄花鱼95kg,销售95kg(含监督抽检2.8kg)。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8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冰鲜黄花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免于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西市监不罚字〔2020〕948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养殖环节问题。
 
  整改情况:主动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查验记录。
 
  二、南宁市杨阿梅海鲜经营部销售的基围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GC20000000806030557 样品名称 基围虾
生产日期 /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南宁市杨阿梅海鲜经营部
检验不合格
项目
土霉素 检验机构 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南宁市杨阿梅海鲜经营部于2020年5月27日购进抽检不合格基围虾5kg,销售5kg(含监督抽检3.52kg)。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7月24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基围虾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如实供述有关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召回,主动停购停销问题产品,并在期限内完成了整改。截至目前,未接到消费者反映因食用上述不合格基围虾造成伤害等不良反应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2、罚款人民币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南市监处罚〔2020〕124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养殖或运输环节问题。
 
  整改情况:主动停购停销与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查验工作。
 
  三、南宁市鲜活鲜海产经营部销售的基围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GC20000000806030554 样品名称 基围虾
生产日期 /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南宁市鲜活鲜海产经营部
检验不合格
项目
土霉素 检验机构 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南宁市鲜活鲜海产经营部于2020年5月27日购进抽检不合格基围虾5kg,销售5kg(含监督抽检3.595kg)。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于2020年7月24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基围虾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如实供述有关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召回,主动停购停销问题产品,并在期限内完成了整改。截至目前,未接到消费者反映因食用上述不合格基围虾造成伤害等不良反应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2、罚款人民币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南市监处罚〔2020〕124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养殖或运输环节问题。
 
  整改情况:主动停购停销与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查验工作。
 
  四、南宁市封裕先海鲜经营部销售的多宝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GC20000000806030497 样品名称 多宝鱼
生产日期 /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南宁市封裕先海鲜经营部
检验不合格
项目
恩诺沙星 检验机构 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南宁市封裕先海鲜经营部于2020年5月20日购进抽检不合格多宝鱼3kg,销售3kg(含监督抽检2.34kg)。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24日向该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多宝鱼的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决定书编号:西市监当处字〔2020〕202046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养殖环节问题。
 
  整改情况:主动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查验记录。
 
  五、南宁市青秀区湘拾记湘菜铺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GC20000000806030582 样品名称 牛蛙
生产日期 /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南宁市青秀区湘拾记湘菜铺
检验不合格
项目
呋喃唑酮代谢物 检验机构 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南宁市青秀区湘拾记湘菜铺于2020年6月1日购进抽检不合格牛蛙10kg,销售10kg(含监督抽检2.4kg),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23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如实供述有关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召回。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南青)市监餐罚〔2020〕1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养殖环节问题。
 
  整改情况:立即停止采购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并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同时做好进货查验工作。
 
  六、南宁市淡村商贸城农贸区杨玉香销售的黑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GC20000000806030518 样品名称 黑鱼
生产日期 /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南宁市淡村商贸城农贸区杨玉香
检验不合格
项目
氧氟沙星 检验机构 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杨玉香于2020年5月20日购进抽检不合格黑鱼27.25kg,销售27.25kg(含监督抽检2.8kg)。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8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黑鱼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决定书编号:南市监江处罚〔2020〕SY9103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养殖环节问题。
 
  整改情况:立即停止采购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并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同时做好进货查验工作。
 
  七、南宁市大板农贸市场朱少武销售的黑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GC20000000806030509
样品名称
黑鱼
生产日期
/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南宁市大板农贸市场朱少武
检验不合格
项目
氧氟沙星
检验机构
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朱少武于2020年5月20日购进抽检不合格黑鱼4kg,销售4kg(含监督抽检2.49kg)。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6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黑鱼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决定书编号:西市监处罚〔2020〕952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养殖环节问题。
 
  整改情况:立即停止采购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并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同时做好进货查验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4日
 



日期:2020-10-15
 
地区: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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